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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经开党政办〔2022〕14号​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12-14 来源: 点击量: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濮经开党政办〔2022〕14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

现将《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机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濮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开区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市政、房建、园林绿化、交通、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土地整理、水利等各类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二章 项目招标管理

第三条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对工程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要依法依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专业分工和资质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标段,不得随意拆分,规避招标。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应严格按照《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章  项目设计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一般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第九条 方案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要求、自然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专业技术要求等确定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完成后,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对方案论证后方可实施。方案设计经市、区城乡规划委员会通过后,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条 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中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进行审查。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机构报告。原审批机构重新核准后,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也是资金安排和下达的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核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进行审查。

财政部门对项目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确定的预算价应作为工程招标或工程发包的招标控制价。

第十二条 凡施工图超限额设计或不符合初步设计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第四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招投标、建设实施、竣

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并对项目投资的经济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

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进行建设,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约谈制度。施工项目在中标通知书核发前,由监督部门及项目单位对预中标企业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就项目质量、进度、关键岗位、分包、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等方面进行履约提醒谈话。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经理履职考核制度。项目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对不履职项目经理上报市相关部门记入建筑市场项目经理“黑名单”,不得作为项目管理人员参与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十八条 实行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红黑榜”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合同、不执行建设质量标准、不严格监督管理的建设施工单位和监督管理单位,上报市相关部门录入濮阳市建设市场“黑榜”名单,不得进入经开区建筑市场。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期间除项目单位认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单位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罹患重大疾病三类情形外,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更换。承包人因前述三类情形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12个月内不得以被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拟派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参与

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五章  项目监理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理单位考核机制,项目单位对监理单位按照建立考核评分表对监理单位每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及格的监理单位要进行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合同,更换监理单位。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应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请主管

部门组织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形成有归属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区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审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发改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强化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批复,确保中央预算内和政府专项债券等建设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区本级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按合同执行;项目单位应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严禁超概算、超合同、超进度拨付资金。


第八章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

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建设任务。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履行合同条款,并积极督促施工方按时间节点组织施工。项目单位不得违背合同延期付款、延期验收、延期结算。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标准和工程工期积极组织施工、履行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单位不得私自转包、拖延工期、降低工程标准。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和绩效评价。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交通和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职能分工,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并向管委会报告;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工程实施、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规划建设、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按照行业分工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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