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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2-05-05 来源: 点击量: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防控压力持续增大,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一、故意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检疫(核酸)排查、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不遵守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来(返)濮人员服务管理措施,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入小区、商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未按照防疫要求佩戴口罩、扫码登记,经告知后拒不改正,或者有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人员,不按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集中隔离观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及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和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处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等防疫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朋友要时刻增强防范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关注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不信谣、不传谣。请广大市民支持、理解、配合!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濮阳市公安局

202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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