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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市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濮经开文〔2022〕9号)

时间:2022-01-20 来源: 点击量: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印发《关于加快市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市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1月20日



关于加快市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保障我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依法、和谐、有序、规范进行,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城区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濮政〔2020〕16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濮政〔2021〕14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中村改造工作

(一)实施范围

城区建成区内(濮上路以东)的村、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濮上路以西)的城郊村。

(二)运作模式

按照安置、开发独立运行的原则,开发用地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净地出让,原则上不附加出让条件;因改造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划设计要求等确需设置出让条件的,由区管委会提出建议,提交市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

1. 已实施的项目

原开发企业介入的,坚持企业自愿、公平公正、确保稳定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主体置换或继续实施:

(1)集中核算。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正在实施项目已投入的安置建设费用进行核算。

(2)企业申请。原开发企业可自愿申请继续实施或退出。申请退出的,按照核算结果结算安置建设费用,安置项目实施主体移交区平台公司;申请继续实施的,开发用地原则上不再附加出让条件。

2. 未实施的项目

坚持政府主导,采取实物安置或货币化安置,区平台公司为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项目融资、建设主体;乡(镇、办)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分配等具体工作。每个项目明确分包领导、成立推进组,推进组负责跟踪、督导、推进改造工作。

(三)村庄现状锁定

1. 现状建筑锁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测量评估机构,对村庄现状进行测量,出具测量成果;对现状合法建筑进行测量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村庄改造公告发布之日后的新增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评估。

2. 安置对象确定。依据公安部门户籍证明、村委会核查人口证明、公示结果确定拟安置人口。乡(镇、办)组织村“两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拟安置人口是否纳入安置,具体确定办法和程序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四)安置补偿

1. 保障性安置

被确定为安置对象的,给予以下保障性安置:

(1)人均50平方米自住房;

(2)人均15平方米生产保障性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

生产保障性用房由村“两委”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分配方案;提倡村集体成立股份公司,集中管理经营,各户按照股权分红。

2. 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照每人10平方米自住房的标准,奖励给村集体,与自住房一起分配。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奖励村集体生产保障性住房,标准为生产保障性用房的20%。奖励的生产保障性住房为村集体财产,不得分配。

具体奖励办法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3. 宅基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现状建筑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现状价值进行测量评估(装饰装修、其他附属物不再评估)。

(1)地上建(构)筑物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不超出安置住房(含奖励)面积部分,评估结果只作为安置房分配依据,不予补偿;超出安置住房(含奖励)面积部分,按照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

(2)地上建(构)筑物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也不作为安置房分配依据。

(3)宅基经认定合法的,每处宅基0.4亩以内部分不再补偿,超出0.4亩部分,按照区片地价予以补偿。

(4)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商业用房,货币直接补偿。其中,小于等于应分配生产保障性用房面积的部分,按照不高于建筑成本价格予以评估补偿;超出应分配生产保障性用房面积部分,按照现状价值予以评估补偿。

4. 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发放,以每户4口人为基准,每户2000元,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

5. 过渡安置费。如需过渡安置的,按照300元/人/月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费,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如因安置房工期延误造成过渡安置期限延长的,延期的过渡安置费由安置房建设单位承担。安置房交付后,另给予两个月回迁期补助。

6. 其他。在本村有宅基和房屋的,且以本房产为主要居住地的非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予以保障性安置,原则上每处宅基给予不超过一套不大于120平方米住房,原宅基及房屋不再补偿。具体标准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村内孤寡老人安置等特殊情况,由村“两委”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分配方案。

以上6项安置补偿费及评估费等计入项目改造费用。

(五)分配

自住房(含奖励)按照基准值分配法进行分配。具体办法是:全村不超出安置(含奖励)住房面积部分的合法建筑的评估价值,除以自住房(含奖励)面积,得出的结果作为单元分配的基准值,分配单元按照各自合法建(构)筑物评估价值和基准值的比值,分配安置房。

如合法建(构)筑物评估价值和基准值的比值低于50平方米/人,仍按照50平方米/人分配。

自住房(含奖励)具体分配办法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六)违法建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超出合法宅基地面积范围的建(构)筑物;

(2)在原有建筑两层以上续建且无审批手续的建(构)筑物;

(3)抢占、乱占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4)其他违法建(构)筑物。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不参与分配基准值计算。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限自行拆除的可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认定办法、补贴标准等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棚户区更新改造工作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实施范围为城区建成区。更新对象包括:

1. 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危破老旧住宅区、大杂院;  

2. 房龄在30年以上或C、D级危房相对集中的住宅区;

3. 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商业区、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旧工业区。

(二)运作模式

符合棚户区更新要求的,采用“提升+改建”或片区整体改造模式进行。区平台公司为融资、实施主体。乡(镇、办)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分配等具体工作。每个项目明确分包领导、成立推进组,推进组负责跟踪、督导、推进改造工作。改造用地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净地出让。

(三)征收补偿

对被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包括:

1. 房屋产权调换

改造范围内的合法房屋,采取产权调换方式予以安置,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进行置换。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采取实物方式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合法面积的20%。

产权调换(含奖励)面积与回迁安置房面积不符的,具体调换办法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

2.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过渡期限内,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补助费。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元/平方米/月标准发放,临时安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搬家费按15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发放。如因安置房工期延误造成临时安置期限延长的,延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安置房建设单位承担。

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被征收人月平均利润计算,被征收人月平均利润依据近3年纳税证明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期限不低于3个月,具体期限在补偿方案中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府主导。由政府主导开展策划招商、规划编制、安置补偿方案编制、土地供应等工作。本意见出台后新开工的改造项目,由区平台公司作为安置项目的融资、建设等主体。

(二)压实主体责任。项目推进组负责全程督导、指导、推进项目改造工作;区平台公司负责安置项目的融资、设计、施工、建设等;乡(镇、办)负责征收、拆迁、安置、分配、信访稳定等工作。将项目改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强化督导考核。坚持项目推进例会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三)加强资金管理。强化改造成本控制和资金筹集,加强改造资金管理。加强评估、招投标、评审、审计等环节管理,严格控制安置建设成本;强化土地出让管理,确保开发用地充分体现市场价值;积极争取债券、专项资金、预算内资金等各项政策性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申报工作,政策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拨付使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批复实施方案的,按照此意见执行;已批复正在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批复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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