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66883金沙 / 部门规章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濮经开管办〔2022〕6号)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
现将《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大力优化依法治税环境,促进全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创新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提高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建立以“政府领导、财政牵头、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支撑”为主要特征和基本内涵的社会综合治税新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开发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分析全区税收收入形势,通报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涉税信息和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综合治税工作,要及时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涉税信息,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涉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以便财税部门更好地掌控税源信息,加强征管。
三、工作职责
(一)区宣统办职责
做好对综合治税工作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对综合治税工作进行宣传和报道。
(二)区检察室职责
提供涉税案件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偷逃税信息。
(三)区综合审判庭职责
提供区内企业经济纠纷判决信息、企业依法破产信息、企业强制执行资产数据信息。
(四)区财政局职责
1.提供与税收有关的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和涉税信息;
2.在财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责成被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缴税款、滞纳金,并将信息告知税务机关;
3.安排拨付税收代征手续费和社会综合治税专项经费;
4.提供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有关信息;
5.提供国有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企业破产等信息;
6.提供国有资产转让、租赁、处置等信息;
7.提供骨干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贷款融资信息。
(五)区税务分局职责
1. 严格依法治税,做好全区税收工作;
2. 向社会综合治税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3. 落实并反馈社会综合治税单位、部门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涉税信息、意见或建议;
4. 受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委托,制定社会综合治税的相关工作制度,设计、制作有关表证单书;
5. 督导本系统下属单位及时落实社会综合治税单位、部门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涉税信息或意见,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提供涉税信息或意见的单位;
6. 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
7. 提供所有纳税人登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定税等信息。
(六)区经济发展局职责
1.提供宏观经济监测月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 提供全区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及重大产业储备情况;
3. 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及省级科技部门颁发的技术认定证书信息;
4. 提供企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信息、专利授权信息。
(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职责
1. 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对不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权属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2. 提供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租赁等有关信息和其它涉税信息;
3. 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建设用地审批、最新土地基准地价等信息。
(八)区规划建设局职责
1.提供全区城市规划、各类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审批信息;
2.提供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招投标、发包、分包、转包等信息和其它涉税信息;
3.提供建筑工程中标、建设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
4.提供其他临时建设项目信息。
(九)区房产局职责
1. 提供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涉税信息;
2. 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等信息和其它涉税信息;
3. 提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有关信息;
4. 提供房屋出租的市场参考价格的调整变化情况;
5. 提供房屋预售许可信息、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等信息。
(十)区公安分局职责
1. 依法受理并侦查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及时反馈税务机关提请公安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情况;
2. 提供全区所有机动车辆落户信息、年检信息及其他涉税信息;
3. 提供驾驶证核发信息;
4. 提供外籍人员出入境信息和在我区工作就业信息;
5. 提供住宿业相关信息。
(十一)区审计局职责
在审计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责成被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将信息告知相关税务机关。
(十二)区民政局职责
1.提供民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及变更登记等信息;
2.提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情况;
3.提供全区最新城区规划道路名称、街道名称变更等信息。
(十三)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职责
1.提供在本部门备案的技能培训单位的有关信息;
2.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信息;
3.提供经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等信息;
4.提供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信息;
5.提供医保刷卡信息;
6.提供企业年金备案信息;
7.提供企业用工信息;
8.提供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备案信息。
(十四)区交通局职责
1. 提供全区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信息;
2. 提供全区道路建设、路网改造投资计划等信息;
3. 提供全区道路新建、改建、大中修工程的审批、中标等信息。
4. 提供客、货运车辆信息;
5. 提供驾驶培训学校信息。
(十五)区社会事业局职责
1. 提供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办理公证合同等信息;
2. 提供实时报送商业性演出活动的规模、收入及演员收入等信息;
3. 提供本部门主办的竞赛(表演)信息、体育比赛信息;
4. 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缴销或注销情况,报送(企业、就业残疾人认定信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认定信息。
(十六)区招商局(筹)、商务局(筹)职责
1.提供招商引资项目信息;
2.提供全区进出口运行情况;
3.提供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来我区承包工程及提供劳务信息。
(十七)区统计局职责
提供地区生产总值及构成,工业生产、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批发零售业情况,财政收支情况,存贷款情况,物价情况,全区工资统计情况与相关地区比较情况等涉税信息。
(十八)区环保局职责
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十九)区棚改办职责
1.提供全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进展及施工进度信息;
2.提供城中村改造项目群众入住情况等信息。
(二十)区卫生局职责
1.提供全区营利及非营利医疗机构登记信息;
2.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信息;
3.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信息;
4.提供全区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等供货招标审批信息。
(二十一)区教育局职责
1. 提供全区学校招生计划和择校生数量信息;
2. 提供民办学校和幼儿园登记情况。
(二十二)区市场监管分局职责
1.提供企业(纳税户)注册、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增(变)量数据库;
2.提供企业股权变更(转让)信息;报送知名、著名、驰名商标注册信息;
3.提供企业增资信息;
4. 提供发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二十三)区工信局职责
1. 提供年度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信息;
2. 提供全区工业运行态势。
(二十四)区畜牧局职责
提供农业和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农业和畜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二十五)区粮食局职责
1.提供具有粮食收购许可的粮食购销企业信息;
2.提供国有粮食企业粮食收储与销售信息。
(二十六)区水利局职责
1. 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2. 每年年初提供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二十七)区安监局职责
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网点及业主信息。
(二十八)区市政环卫局职责
提供市政、环卫设施、城市防洪等工程的规划、审批信息。
(二十九)区园林局职责
提供园林绿化、道路绿化等工程的规划、审批信息。
信息报送流程:参与社会综合治税的成员单位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相关涉税信息进行甄别、分类、汇总,形成可用信息。
四、工作重点
(一)建立税源网格化管理机制
1. 各乡(镇、办)在创建文明城市和政法网格化管理基础上,明确专人税源网格管理员;
2. 按街道、社区、村,绘制税源网格化地图;
3. 网格员对辖区内新增、漏管税源户,按月向税务局报告,及时补录,建立税源网格化动态管理信息库。
(二)拓展车船税税源
1. 发挥各乡(镇、办)作用,引导辖区内居民、企业等,将车船使用税缴入开发区注册的财险公司;
2. 对区内干部职工进行宣传,鼓励干部职工购买区内保险企业保险;
3. 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区内车辆销售企业和二手车市场,与开发区内保险企业合作。
(三)应收尽收城中村建筑房地产税源
1. 城中村改造资金,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施工建筑公司是否交纳税款,由财政局提供资金拨付情况,税务局进行核查;
2. 对即将完工棚改项目,进行税收评估,清理应交未交税款,重点是土地增值税。
(四)定期核查区内建筑工地税收
1. 区规划建设局按季度将区内开工建设项目明细表提供给综合治税办;
2. 各乡(镇、办)配合区税务局,对照区规划建设局提供的在建项目明细表,核实辖区内建筑公司、监理公司是否少缴、未缴纳税款,是否在开发区缴纳税款。
(五)开展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清理整治
1.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新出让地块信息及时提供给税务局;
2.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将区内企业不动产登记情况信息,从市里取得详细信息后及时提供给税务局;
3. 各乡(镇、办)配合区税务局,对照已经入库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名单,结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供的供应土地名单,核查未交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企业;
4. 各乡(镇、办)对辖区内企业租用土地,按照税法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培育楼宇经济,挖潜税收增长点
1. 各乡(镇、办)对辖区内写字楼入驻企业摸底排查,对区外注册的企业引导其在开发区注册;
2. 各乡(镇、办)对辖区内写字楼、办公房屋租赁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协助区税务局对涉及税款应收尽收。
(七)跟进区内改制、重组、股权变更企业的相关税款缴纳
区工信局提供信息,相关乡(镇、办)做好配合,区税务局跟进依法征收税款。
(八)对房地产、商业、商砼企业,分类进行专项税源抽查评估
1. 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引进税源评估第三方对企业进行专项税源评估;
2. 区税务局通知相关抽查企业报送评估有关资料并利用评估结果做好税收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各级各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与全局意识,增强综合治税责任感,主动参与综合治税工作,把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综合治税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确保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肃工作纪律
负有税收审验前置职责的单位或部门在事务审批、证件办理或审验中应前置税收审验。各相关单位应与税务部门建立即时协作制度,一经税务部门提请应当受理,不得借故拖延或变相拒绝,及时向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准确、真实的涉税信息。各单位提供涉税资料及信息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使用涉税信息单位对各单位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及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用于损害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利益的活动。
(三)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交流机制
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开发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做好综合治税信息的收集、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指定主管领导抓好本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明确牵头科室负责日常工作,确定一名精通业务的信息员,做好涉税信息采集及上报。
(四)严格奖惩
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综合治税工作考评机制,制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对综合治税工作中各单位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拟定奖惩计划。对高度重视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进行奖励。对综合治税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的,或提供信息不全或质量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工作经费。
附件:
1.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1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梅兴秦 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
冯庆轩 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王宏耀 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监察工委主任
仝兴坤 副县级干部、区财政局局长
刘合国 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
刘玉娟 区税务局局长
王世勋 区检察室主任
郭循利 区综合审判庭庭长
季振铎 区政研室主任
钱彦果 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局长
尚丰军 区宣统办主任
刘 潇 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张志辉 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黄 静 区招商局筹备组负责人
王 伟 区商务局筹备组负责人
李传起 区房产局局长
郭志汉 区审计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
郝伟忠 区民政局局长
张志甫 区交通局局长
徐德利 区统计局局长
刘更生 区环保局局长
宋保民 区棚改办主任
党伯颍 区卫生局局长
田孝军 区教育局负责人
王东山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宪领 区工信局局长
刘红岭 区畜牧局局长
李国胜 区粮食局局长
叶 东 区水利局副局长
姚利民 区安监局局长
刘 宇 区城市管理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
安海旺 区医保局局长
赵 辉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人
司建林 区市政环卫局局长
孟庆亚 区园林局局长
梁吉高 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何 利 区财政局副局长
任 进 区国资局局长
孙晨光 区国资局副局长
王 冉 王助镇镇长
马梅娜 新习镇镇长
程红玉 胡村乡乡长
刘本甫 昆吾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斌 皇甫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建勇 濮上街道办事处筹备组组长
贾培耕 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备组组长
张盼军 幸福街道办事处筹备组组长
李 燕 华安街道办事处筹备组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仝兴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何利同志、孙晨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为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区管委会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的工作实绩,推动综合治税高质量开展,根据《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科学公正。以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和报送的涉税信息为依据,设定考核指标,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奖惩结合。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表彰先进,惩治落后,充分调动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积极性,共同做好综合治税工作。
二、考核对象及其职责要求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所有综合治税相关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考核方法
综合治税工作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税务局、财政局等相关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共同进行。
(一)季度考核。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根据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和报送涉税信息的及时、完整、真实、规范等情况,进行季度考核计分,并予以通报;对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督查局、财政、税务等部门,不定期进行专项督导和检查。
(二)年度考核。年终高质量考核,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督查局、财政、税务等部门参加,对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考核指标和各季度考核结果,确定全年综合考核排名,对先进单位表彰奖励,对落后单位通报批评。
四、考核内容
(一)综合治税工作建立机制情况。考核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是否建立完善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是否有明确的分管领导、专门科室和专职人员,是否有规范、高效的涉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程序。
(二)涉税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先税后拨、先税后检”规定。
(三)涉税信息报送情况。考核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是否及时、完整、真实、规范报送涉税信息。
(四)支持税务部门工作(或税务部门主动工作)情况。一是考核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是否按税务部门要求积极提供相关工作支持;二是考核税务部门是否及时对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涉税信息认真分析比对,并运用到税收征管工作中。
五、考核指标
(一)基本分100分,共5个方面10个子项
1. 综合治税工作建立机制情况,共3项15分。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专职人员、规范报送程序各占5分。缺项扣相应分值,未及时报送变动情况的扣5分,扣完为止。
2. 涉税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共1项15分。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未按要求在履行部门职责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先税后拨、先税后检”规定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3. 涉税信息报送情况,共4项50分。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包括税务部门)按要求报送涉税信息(及涉税数据利用情况)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分别占10分、20分、10分、10分。未达要求项目倒扣相应分值,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4. 参会参训情况,共1项5分。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未按要求参加各类综合治税工作会议及业务培训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5. 支持税务部门工作(或税务部门主动工作)情况,共1项15分。涉税部门对税务部门提出的合理工作要求不予配合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税务部门未及时对涉税部门报送涉税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比对,或对重大涉税信息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二)加分项目
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奖励:
1. 季度考核时,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计2分,最高加计10分。
2. 年终考核时,每季度基本分全部为满分的,加计10分。
3. 年终考核时,为本年度综合治税工作提供重要治税线索、或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先税后拨、先税后检”制度,而取得重大成效的,每次加计2分,最高加计10分。
(三)减分项目
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处罚:
1. 季度考核时,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2. 年终考核时,因晚报、漏报、错报、瞒报或未有效利用涉税信息,而造成税源流失严重的,每次扣5分。
3. 年终考核时,未遵守保密协议要求,而造成数据泄密的,每次扣5分。
(四)总计分
1. 季度考核
季度总分=基本分得分+季度加分项目得分-季度减分项目扣分
2. 年终考核
年度总分=季度总分+年度加分项目得分-年度减分项目扣分
六、奖惩办法
(一)区管委会对年度考核前6名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进行通报表彰,授予区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对因提供重大治税线索,而取得显著成效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区管委会授予综合治税工作突出贡献奖,并给予奖励。
(二)区管委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由于失职、渎职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扣减工作经费:
1. 因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或未按规定执行“先税后证、先税后拨、先税后检”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
2. 因未及时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件,造成税款流失的;
3. 因未及时对涉税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比对,特别是对提供的重大涉税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失职、渎职造成税款流失的;
4. 对发生突发性涉税案件,配合处置不力,出现推诿扯皮现象,造成税款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