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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濮经开管办〔2021〕23号)

时间:2021-12-12 来源: 点击量: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2日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和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3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1号)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功能,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加快知识产权转化步伐,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提升专利创造质量。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10000元;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5000元。

(二)加强海外专利布局。对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奖励1万元。最多按5个国家或地区予以奖励。

(三)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的专利权人奖励1万元,获得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奖励5000元。

(四)大力培育商标品牌。对新获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扶持资助10万元;对新取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扶持资助10万元。

(五)鼓励企业主导和参与制定标准。对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给予每项50万元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给予每项20万元奖励。对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单位,给予每项30万元奖励;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对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给予每项20万元奖励;对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所有标准修订项目的奖励额度均按相应标准制定项目的50%进行。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六)鼓励实施专利导航。对区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自主品牌企业申报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项目实施并验收通过的,给予5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各部门在招商引资、发展规划、项目建设、人才和技术引进等重大政治经济活动中开展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项目意见被采纳或认可的,给予1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七)支持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在我区内实施产业化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本区企业购买、引进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个人优秀专利技术并实施转化的(应属非关联交易),依技术交易额给予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八)支持知识产权依法维权。引导权利人积极依法维权。对有显著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按照案件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他维权费用的30%给予支持,每户企业最高资助10万元。高知名商标、高价值专利以及主动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按照维权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户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

(九)健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机制。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重点产业链立体保护模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成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解决机构,组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鼓励与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十)鼓励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事先未被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掌握的情况下,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的相关违法行为证据并协助调查取证的,按照不超过罚没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线索在核查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单宗案件奖励10万元。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属于奖励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范畴。

四、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十一)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对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二)推进知识产权贯标工作。支持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对新通过国标认证的企业奖励4万元;支持企业商标贯标工作,对新通过商标贯标工作验收的企业奖励3万元。

(十三)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注册地在我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辅导区内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300元。帮助区内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等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且已生效的,给予每个案件1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给予每个案件30万元奖励。

(十四)提升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水平。加强对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上年度促成区域内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家以上、获批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3家以上、培育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3家以上、引入优秀专利技术促成知识产权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培育高价值专利5件以上、促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协助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专利奖或科技奖1项以上、承办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会议2次以上、调解专利商标纠纷10件以上、出具假冒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10份以上,满足其中一项或多项条件的,按照贡献程度给予一次性1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不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该单位在职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按1000元/人、5000元/人、100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十六)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入、培养中高端人才,壮大知识产权创新服务人才队伍。对我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入、培养的执业专利代理师,在该服务机构在职且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专利代理师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五、条件及要求

1.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2. 企业应有明显经济效益,科研院所应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 对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列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主体不予资助。

4. 三年内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单位或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不予资助,受到简易行政处罚的除外。

5. 申报主体不符合申报要求、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知识产权成果、不配合主管部门检查评估、不按期完成项目验收、不按要求整改等,不予资助。

6. 当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1%的企业,不予资助。

7. 授权发明专利或引进专利5年内由区内向外转出的企业,须退还奖补资金,且终身不享受专利奖补政策。

六、附则

(一)本政策涉及商标、标准、地理标志和知识产权保护部分由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实施,涉及人才队伍部分由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负责实施,其他部分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实施,各项奖励资金由各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

(二)本政策由区市场监管分局、区经济发展局、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三)本政策的资助范围及申报方式、时间、条件、细化标准、材料要求等,由政策涉及的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申报指南。

(四)本政策规定的奖励与省、市政策有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

(五)符合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予以奖励。

(六)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部门职能职责调整或名称发生变化,由调整后、更名后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七)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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