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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窗口单位首席代表和窗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濮经开管办〔2021〕22号)

时间:2021-12-15 来源: 点击量: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窗口单位首席代表和窗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有关单位: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窗口单位首席代表和窗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窗口单位首席代表和窗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区行政服务大厅进驻单位要按照“应进必进、凡进必办”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务服务事项,按窗口设置数量确定派驻人数。窗口受理岗实行AB岗制,须脱离原单位日常事务,专职做好窗口工作,坚决杜绝轮岗值守现象。因特殊情况A岗不能出勤的,应由B岗替岗。窗口人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增减,确需调整的,应报经区行政服务中心同意。

第二条 区管委会各部门要紧盯实现“三集中、三到位、一限时”改革目标,做到“大厅之外无审批”,实现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一处跑,跑一次”。“三集中”指各部门成立行政审批科,单位所有审批服务事项向行政审批科集中,行政审批科向行政服务大厅集中,行政服务大厅所有事项向河南政务服务网集中;“三到位”指部门行政审批科及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到位、向首席代表及窗口工作人员授权到位、监督到位;“一限时”指对项目全生命周期每个环节制定时限,限时办结。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全区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区行政服务大厅和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办理,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首席代表,原则上为单位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凡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单位均应派驻窗口首席代表。窗口首席代表由单位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服务窗口只有1名窗口工作人员的,窗口人员即为窗口首席代表;服务窗口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的,窗口首席代表即为窗口负责人。

首席代表实行选派制,由派出部门单位确定首席代表后,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审批服务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方式和授权事项,向首席代表充分授予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权及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权。首席代表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各部门须将首席代表名单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正式备案。

第五条 首席代表行使行政审批权时,除确需专家论证和部门法定代表人签批的事项外,部门应授予首席代表当场决定权和行文用印章权;对不能在窗口一次性办结的事项,部门应授予其综合协调权和签字确认权,由首席代表按照承诺时限提出专家论证和部门法定代表人签批等办理意见,督促协调本部门相关人员按承诺时间办结送达。

第六条 首席代表的工作职责:

窗口首席代表代表本单位在中心服务窗口行使授权范围内服务事项的审批权,直接对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负责。

(一)行使本部门一般性行政审批事项的当场决定权;

(二)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多部门协调开展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首席代表履行综合协调权,其他部门并行办理;

(三)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专家论证和部门法定代表人签批的事项,由首席代表按照承诺时限提出专家论证和部门法定签批的事项,由首席代表按照承诺时限提出专家论证和部门法定代表人签批等办理意见,并行使签字确认权;

(四)负责本部门电子印章和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五)负责本部门窗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以部门权责清单为依据,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负责对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精简、优化和执行,提高办事效率;

(七)负责对本部门政务服务相关工作的协调落实和本系统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相关业务的指导管理;

(八)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预约、预审、申报、投诉等“线上”业务的受理和督办;

(九)负责涉及本部门、本系统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相关事宜的协调落实;

(十)负责涉及本部门、本系统“好差评”制度的落实和电子监察、电话投诉等问题整改督办;

(十一)负责政务服务业务投诉、咨询、建议的答复工作,对线上咨询的事项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咨询人;

(十二)完成本部门和区行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首席代表由部门选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信念坚定,公道正派,遵纪守法;

(二)是本单位在编、在岗正式人员;

(三)部门行政审批科负责人或受部门法定负责人委托在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全权办理各类行政权力事项的责任人;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五)应由本单位分管副职或主要业务股股长担任,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窗口人员,是指由部门选派进驻区行政服务大厅,为企业、群众提供政务服务的工作人员。窗口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业务的咨询、受理、审查、代理、收费、制证、发证等政务服务工作;

(二)负责窗口审批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网上咨询、预约、预审、申报、投诉等“线上”业务的受理和办结;

(四)完成部门首席代表和区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窗口人员由部门选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信念坚定,公道正派,遵纪守法;

(二)是本单位在编、在岗正式人员;

(三)能够胜任窗口工作和体现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熟悉和精通本部门所有审批业务及操作流程;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第十条 部门首席代表、窗口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为主。区行政服务中心要严格落实“审管分离”“监审分离”“管监分离”管理运行体系,分年度制定《区行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对首席代表、窗口及大厅政务服务人员开展平时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在征得派出部门同意后,作为派出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晋升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凡政务服务事项,一律使用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必要时,部门根据行政审批专用章体现的审批结果加盖行政印章。因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不善造成的争议、诉讼等问题,由行政审批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如在一个工作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形的,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向派驻单位提出书面调整意见,派驻单位应在1周内完成人员调整。被退回的窗口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单位评先评优。

(一)被效能告诫2次或通报批评2次的;

(二)被服务对象投诉2次以上,经核实属个人主观原因的;(三)上下班打卡签到5次以上不正常,经核实属个人原因的。

第十三条 首席代表及窗口人员要严格遵守区行政服务大厅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统一着装,高效服务。对不服从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区行政服务中心应书面函告原单位并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差评件集中的窗口和事项,由业务办理单位对“差评”回访核实,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推动问题解决。“好差评”情况纳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考核体系,评价结果与接受评价单位、个人政务服务工作考核评优挂钩。对评价连续排名靠后,经核实属于单位或个人履职不到位的,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商接受评价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取消相关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 首席代表及窗口工作人员应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作用,引导办事企业群众及时开展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好差评”评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审批服务授权委托书




附  件

审批服务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被授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促进行政审批规范、高效运作,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经研究,现授权       同志为本部门派驻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首席代表,授权范围如下:

一、负责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职权。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书面审查申请材料,可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授予其审批决定权;对依法需要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法制审核,以及需要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授予其初审权。根据授权范围,对本部门授权在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办理的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对其他事项协调督促本部门内部处室限时办结。

二、负责代表本部门参与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和联动审批等事项的组织协调及办理工作。

三、负责涉及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的信息公开、告知承诺、咨询回复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管理、使用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

五、负责本部门工作窗口及人员的日常管理。

六、负责组织完成本部门和区行政服务大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授权委托人负责对被授权人实施的审批服务工作和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被授权人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授权委托机关(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行政审批纪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进驻区行政服务大厅的部门向窗口首席代表充分授权,行使审批当场决定权、综合协调权、签字确认权和审批专用章使用权,做到企业和群众办事一枚印章终结审批。

第三条 进驻区行政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不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 进驻区行政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部门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制度。

行政审批部门使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与本行政机关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须同步制作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证照和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行政审批部门派驻大厅首席代表负责使用管理。

第七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由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刻制。

第八条 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办结时间。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或者承诺完成时限的,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九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应向区公安部门和区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启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部门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应及时通知本系统及相关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一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对行政审批部门使用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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