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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濮经开文〔2021〕67 号)
濮经开文〔2021〕6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有关单位: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1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管理(以下称自建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村民自建住房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自行在依法申请审批的宅基地上自建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局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纪检监察、督查、林业、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无审批不开工”的原则,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成果应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第七条 在深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逐村明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类型,对短时间内难以确定类型的村庄可暂不分类。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统筹区域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 在编制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预留不超过 5%的计划指标,用于新增集体建设用地,有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合理需求。同时充分挖掘村内荒坑、荒地等闲散土地资源,依法依规做好“一户多宅”的腾退和集中供养五保户等闲置宅基地的收回。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优先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第九条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人均耕地少于 667 平方米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34 平方米;人均耕地 667 平方米以上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67 平方米。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审批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有关规定)没有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确需申请宅基地的;
(三)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四)因自然灾害避险、原宅基地被征收或影响建设规划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五)法律、法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审批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赠与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住宅被依法拆迁或征收,已享受货币补偿安置的;
(三)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四)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五)宅基地选址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建房要求的;
(六)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建房,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审批程序如下:
(一)村民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自建房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身份证、农房设计图等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批准文件无效,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
(二)村民小组初审。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核。对审议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宅基地、自建房的申请统一由村级组织审议审核,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三)村级组织审核。重点审查提交的建房申请资料是否合法、拟用地是否已落实选址、自建房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征求了相邻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审查时限 5 个工作日。审查通过后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对审核未通过的,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四)乡级部门联审联批。乡(镇)要加强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的规划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并针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村民自建住房监管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
乡(镇)政府要建立统一窗口受理申请,收到村级组织已审核通过的申请后,由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实地审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表》,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根据部门联审联批结果,对审核通过且符合规划和用地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级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帐,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月底前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乡(镇)或区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因撤销、迁移、亡故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二)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四)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宅基地;
(五)乡(镇)政府以及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六)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形式的宅基地。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审批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章 一户多宅和宅基地面积超标治理
第十五条 以“依法依规、村民自治,明晰产权、分类处置”为指导,稳慎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制度,依法合理民主决策,确定各行政村一户多宅认定标准和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基数。
第十六条 严禁一户多宅或一户一宅超面积的,申请住宅用地。对一户多宅或超标户,可以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探索有偿使用,合理确定有偿使用标准。如影响村庄规划或占用村主要公共用地的,应予以坚决腾退。对于一户多宅和宅基地面积超标拒不执行村处理意见的农户,村级组织暂缓出具不动产登记相关证明。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村级集体资产账户,按照村财乡管的原则重点管理,主要用于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五章 风貌管控
第十七条 应围绕村庄自然禀赋、人文内涵、产业特色,科学修订或完善村庄建设规划。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本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保护古村落建筑。区规划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村民安居需求、气候条件、地形特点、传统文化和传统民居风貌等因素,组织编制20套以上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
第六章 建房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村民自建住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一)宅基地申请审查“一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二)开工前丈量批放“二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三)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十九条 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第二十条 村民自建住房应选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也可委托具备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鼓励乡(镇)政府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绘制符合设计规范的图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规划建设部门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区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三层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参与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建房过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第二十三条 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乡(镇)政府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村民确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层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小组、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七章 闲置宅基地利用
第二十七条 在治理多占、超占宅基地的同时,积极稳妥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把零星分散的闲置宅基地建成游园、树园、果园、菜园,倡导“一宅变四园”;把连片的闲置宅基地建成文化生活广场、村庄景观、文化景观等基础设施;把有利用价值的闲置住宅,开发成乡村博物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 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民按照规划另址建房的,要按照承诺的时间无偿退回原有宅基地,对于拒不退回宅基地的,村级组织暂缓出具不动产登记相关证明,有权单方申请注销其宅基地证和不动产权证书;也可以申请纳入征信体系不诚信名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切实承担起宅基地监管职责,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特别是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一条 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依法管好宅基地。村级组织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报告。
第三十二条 建房村民和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两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新的技术规范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建设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实施前村级组织实施的宅基地与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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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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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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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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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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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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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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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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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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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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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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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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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基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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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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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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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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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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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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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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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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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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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 分户新建住房 2. 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 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 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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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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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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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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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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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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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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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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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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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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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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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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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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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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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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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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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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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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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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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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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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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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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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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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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 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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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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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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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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