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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的通知(濮经开管办〔2021〕16号)

时间:2021-08-06 来源: 点击量:

濮经开管办〔2021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执法监管效能,破解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存在的移交难、移送难、执行难等问题,坚决遏制并严肃查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根据省政府同意的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自然资源厅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试行)》(豫自然资发〔20214号),现就做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没收建筑物移交工作

区管委会指定所属乡(镇)办具体负责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接收、管理、处置等工作,做好没收建筑物的登记建档、资产管理、安全监督等管护工作。本通知所称的没收建筑物,是指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自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没收建筑物归国家所有。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当事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90日内向接收单位办理没建筑物移交手续;对法定期限届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自组织实施机关执行完毕后90日内,向接收单位办理没收建筑物移交手续。

移交没收建筑物时,交接双方应当进行现场踏勘,留存影像,书面移交《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财物移交书》《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等资料。(《非法财物移交书》一式两份并由交接双方核验后盖章;《没收非法财物清单》载明没收建筑物的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

接收单位应当做好没收建筑物的登记建档、资产管理、安全监督等管护工作。

二、没收建筑物处置工作

所属乡(镇)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没收建筑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安全、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是否具有可利用价值等进行评估,研究制定没收建筑物的处置方案;涉及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处置意见。经评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接收单位应当对该没收建筑物实施拆除。经评估,符合上述条件的,接收单位可会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类进行处置:对已有土地出让意向的没收建筑物所在地块,接收单位可组织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收建筑物价值进行评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没收建筑物评估价值经区管委会确认后一并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对符合使用集体土地条件的,经区管委会依法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企业经营,接收单位可以以出租形式安排使用没收建筑物,产生收益定期上缴区财政专用账户;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收建筑物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的,经区管委会批准,接收单位可将没收建筑物划转给使用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完善行政审批手续之前,没收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没收建筑物的处置移交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因正当事由经区管委会批准,可延长一年;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接收单位应当予以拆除。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属地财政预算,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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