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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实施细则》等5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07-02 来源: 点击量: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实施细则》等5项制度的通知


濮经开管办202112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有关部门

《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实施细则《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批未供即用土地出让管理办法》《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试行)》《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72



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

第一条 为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提高工业用地项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828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低效工业用地盘活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产业转型升级、腾笼换鸟、提高项目建设投资等方式,达到提高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和投入产出水平。

第三条 低效工业用地再盘活,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坚持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坚持维护权益、利益共享,坚持一地一策、规范运作,以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 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业落后、停建停产的权属清晰存量工业用地。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产业转型类、粗放用地类、停建停产类。

第五条 摸清底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摸底工作,摸清低效工业用地底数并标图入库。

第六条 盘活方案编制。以专项调查成果为基础,围绕推动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统筹产业结构升级、提升产业链、培优产业集聚群等因素聚焦主导产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充分衔接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产业集聚区3-5年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规模布局、性质用途、时序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组织实施。结合我区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一宗一策,制定具体项目盘活方案,有序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

第八条 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进行转型升级,建设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新行业项目,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过渡期不超5年,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积极参加的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开发利用,享受再盘活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利用,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不改变土地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适当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新盘活低效工业用地项目为政府鼓励类或者重点扶持类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成片综合开发。对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根据申请可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零星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的,可纳入批次用地依法报批。

第十条 实施分割转让。鼓励围多建少类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将空闲土地分割转让或者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利用。分割转让工业用地,涉及标准厂房的可按照独立使用的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

第十一条 支持社会资金参与。鼓励以投资入股、合作开发、分割转让等方式进行土地再开发。鼓励社会资本对闲置低效企业进行整体收购(含公司名称、房地资产等)。

第十二条 实施破产清算。对企业资产有抵押、查封或其他债务,造成资不抵债的,引导进行破产清算。

第十三条 规范运作。加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方案的审核报批,严格过程监管,防止再开发过程中出现新的低效、闲置用地。建立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协调机制,落实好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各项政策,其机关部门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对低效用地进行核算和认定,共同做好低效用地处置工作。规范推进再开发行为,建立再开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出让的必须开展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严格控制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政策的适用范围,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加强宣传引导。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要紧密跟踪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强化风险评估,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造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对政策实施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全区低效工业用地的盘活利用工作。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批未供即用土地出让

第一条 为优化供应方式,深入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已批未供即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保证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产业集聚区规划区内已批未供即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其他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已批未供即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已批未供即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联合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结合已批未供即用土地具体情况,按照“一宗一策”的原则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措施,保证每一宗已批未供即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方案、有步骤地进行。

第五条 已批未供即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划设计条件。

第六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停车设施配置,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第七条 已批未供即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已批未供即用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在区管委会的组织下,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现行城镇基准地价和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情况进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

第九条 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而提高容积率的,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适当提高容积

率,受让方不再补交出让金。

第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批未供即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未供即用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汇总。

第十四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深化国土空间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办事效率,对已批未供即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制度,加大工业项目有效投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坚持以市场导向和法治方式,有效建立工业用地供给-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对工业用地实施全过程监管。通过建立产业准入、亩产效益评价、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综合监管,实现工业用地管理系统化、精准化、动态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新出让工业用地。

第四条 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应遵循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供地方式和年期。推行标准地出让,明确工业用地出让的产业准入、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容积率、建筑密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经济、社会、环境控制性指标。实施工业项目准入、开(竣)工、投达产、亩产效益评价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退出、续期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由区管委会牵头,经济发展局制定并组织实施亩产效益评价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会同区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确定我区工业行业准入条件。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指导和监管工业用地出让业务,确定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并实施规划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项目涉及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第六条 区管委会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监管工作。

第七条 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标准地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双合同监管。受让人应在土地出让成交后10日内与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监管人)签订监管协议,并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监管协议应涵盖项目投入产出、建设要求、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内容,与土地出让文件一并公示。

第八条 定期更新全区工业项目行业准入控制指标,明确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容积率、建筑密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并将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作为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据。

第九条 拟出让工业用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备、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出让人不得组织供地,避免由于非受让人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延期开(竣)工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开(竣)工认定由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受让人完全履约,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因受让人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日期或经出让人同意延建而另行约定日期开(竣)工的,应依规依约征缴开(竣)工时间违约金。

第十一条 在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合并实施规划核实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经认定,受让人投资强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由监管人依约收取违约金;受让人投资强度虽未达标,但当年亩均税收指标达标的,可不追究其投资强度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达产认定在约定的达产日期后1个月内实施。受让人未按约定日期达产的,可与监管人重新约定达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超出重新约定日期仍未达产的,监管人依约对其收取违约金。受让人当年亩均税收指标达标的,可不追究其达产时间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符合转让条件的,可依法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新受让人应确保投资项目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签定监管协议。经批准调整土地开发利用条件的,需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抵押土地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在工业用地使用过程中产生土壤和地下水等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受让人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并督促其落实治理修复责任。

第十六条 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期开(竣)工或项目投达产后无法继续运营的,可申请解除出让合同,经出让人同意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受让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情节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动工开发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规定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八条 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需续期使用土地的,应在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申请续期,由出让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到期评估。经评估符合标准的,呈报区管委会批准续期。

区管委会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受让人未提出续期申请的、到期评估结果不符合标准的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后不予续期,合同自然终止,出让人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


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第一条 为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推动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提高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产业集聚区范围内按工业用地 标准地方式出让的宗地,其他区域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四条 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3+N+1指标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由经济发展部门负责确定准入企业条件、亩均投资强度等指标;由税务部门负责确定亩均税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

(二)N即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安全生产、环境标准等指标。根据行业分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并动态调整。

(三)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项目,出让年限按20年设定,期满后经评估按协议方式办理续期。

第五条 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由百园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各相关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 经济发展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实际情况对标准地控制指标提出初步意见,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能耗标准等标准。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拟出让地块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等标准,编制拟出让地块出让方案。

(三)工信部门负责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

(四)环保部门负责确定拟出让地块环境标准。

第六条 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监管流程

(一)出让准备。经济发展部门做好拟出让地块政策处理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土地出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局拟定出让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发布出让公告。成交并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后,受让人需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分别简称《合同》《协议》),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三)开工建设。用地企业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未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投产达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五)投产监管。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时间最长不超两年),对整改后复检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第七条 退出管理。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在工业用地标准地使用期内,根据《合同》《协议》和绩效评价结果对用地企业进行考核评价,对判定为低效的工业用地实行用地企业退出机制。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百园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标准地

为推进“标准地”制度及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加快要素资源配置市场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全区实际,确定以下控制性指标,指导全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

一、工业标准地概念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基本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控制性指标制定依据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及《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等文件要求。

三、主要控制性指标

规定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

1. 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

2. 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

3. 容积率不低于1.0

4. 亩均产出强度不低于267万元;

5. 建筑系数(建筑密度):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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