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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经开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法》的通知

时间:2019-06-04 来源: 点击量:

开发区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

关于印发《经开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区直各单位:

《经开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开发区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

2019年6月4日



经开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 2019 年国定贫困区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我区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用于改善贫困村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的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村集体经济、金融扶贫、以及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决定需要支出的资金。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区级财政根据我区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结合上级安排我区的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保达到绩效评价考核要求。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按照以下支出方向和要求,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等与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相关的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

(二)围绕改善贫困地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及贫困发生率较高的村组道路等。在全面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支持贫困人口较多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对贫困家庭子女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贫困人口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支持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对产业化扶贫贷款利息、贫困户参加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农户负担的保费等给予补贴。

(四)支持农业产业发展、落实扶贫政策等方面的资金。

(五)其他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决定需要支出的资金。

第七条 专项扶贫资金,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按照我区脱贫攻坚规划统筹使用。

第八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从区级扶贫资金中解决,不得从中省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

第九条 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由区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我区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自主安排使用。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一条 可结合我区实际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二条 各乡(镇、办)、区直各单位要加快预算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结转的专项扶贫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区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区乡(镇)各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意见》(豫财农2017〕65 号)中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六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财政、扶贫部门要将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拨付等信息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区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区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检察机关、财政部专员办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财政监督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乡(镇)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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