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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经开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9-06-04 来源: 点击量:

开发区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

关于印发《经开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区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和《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扶贫办〔201839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经开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开发区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

2019年6月4日





经开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第四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施乡(镇、办)、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域、本单位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做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脱贫攻坚规划。经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四)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完善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实行村、乡、三级公示。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五)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七)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七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一)级公告公示工作,经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二)乡(镇、办)、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乡(镇、办)、行政村在项目所在乡(镇、办)、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三)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在扶贫项目竣工后,在项目实施地点对竣工扶贫项目设立固定标志,公示项目年度、名称、资金数量、建设内容、竣工时间、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级应通过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办)、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九条 设立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

第十条 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第十一条 项目经批准确定后,公告公示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第十二条 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扶贫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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