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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2020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0-12-04 来源:民政局 点击量: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
       
   对开发区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 对区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区级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区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开发区民政局
执法人员 随机抽取
抽查对象
及比例
区级社会团体,比例3%。随机抽取。
抽查频次 每年1次,每次3%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财务审计
进度安排 由业务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二)
       
   对开发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 对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责任主体 开发区民政局
执法人员 随机抽取
抽查对象
及比例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比例3%。随机抽取。
抽查频次 每年1次,每次3%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财务审计
进度安排 由业务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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