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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分局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企业复产复工食品安全告知书

时间:2020-03-05 来源:市场监督分局 点击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健康及卫生管理的通知》(豫市监明电〔2020〕19号)、《关于加强全市工业企业复工返厂人员管理的通知》(濮指第【2020】014号)、《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健康及卫生管理的通知》(濮市监明电〔2020〕20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序复工复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濮疫情防控指【20020】39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序复工复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濮疫情防指【2020】41号)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环节复工复业食品安全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组织复产复工,经批准后方可复产复工。开展复产复工安全培训及健康教育,组织复产复工隐患排查,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新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不得安排规定需要隔离或居家观察的从业人员上岗,食品生产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3日后有效期届满,但由于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领取新证的,可延期使用至我省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60日内。

三、复工前要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包括地面、墙壁、设施设备用具等)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56℃-30分钟、75%乙醇、含氯消毒剂等均可有效灭活病毒,企业可根据设备情况结合安全要求合理选择适合的消毒方式。复工后应严格落实生产环境、设备设施等的清洁消毒和卫生监控制度,应增加生产加工场所和设施设备清洁和消毒频次,务必做好设备的清洗消毒及记录。(大量使用酒精及易燃物品消毒作业的车间,应做好安全通风管理,防止在消毒后第一时间明火作业,有发生爆炸的风险。)

四、企业应做好厂区、员工宿舍及周边环境的消杀工作,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每天定期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者75%酒精进行喷洒或擦拭。空气可以采用紫外线、过氧乙酸、臭氧发生器等方式消杀,并进行空降测试。要加强垃圾的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每天使用75%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对垃圾桶进行不少于两次消毒处理。

五、各食品生产企业,尤其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米面粮油肉奶及方便食品等企业,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一是严把原料关,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购进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来路不明的原料肉。二是严把生产过程关,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组织生产。三是严把出厂检验关,保证出厂产品批批检验合格。

六、企业在各种社会捐赠活动中,要确保所赠食品优质、安全,不使用过期、临期产品。

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囤积居奇、不哄抬价格,保证优质、优价,为稳定河南乃至全国食品市场供给做出贡献。

八、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加强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管理,严格落实体温监测和“晨检”制度,一旦发现人员有感冒、发热、咳嗽、咽部不适等症状或者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一律不得上岗。工作期间保持个人卫生,上岗前应将手洗净、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上岗。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切实加强卫生管理,进一步强化厂区及周边、生产加工经营场所、食品及原辅料库房、设备设施、工器具、保持空气流通、完善防鼠防虫措施,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严禁饲养动物、家禽。

十、疫情防控期间,单位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者应佩戴口罩,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密集排队和用餐,保持人员间隔1米以上。建议实行简约配餐、分散用餐。制作固定菜式搭配的快餐式盒饭,使用一次性餐盒,提前订餐备餐,用餐时即取即走,避免取餐排长队等人员聚集情况,用餐人员分流到各自办公室用餐。餐桌椅使用后进行消毒,餐具应高温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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