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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濮政〔2018〕15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我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各乡(镇)办和区直单位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努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以市场为导向,遵循竞争优先。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 立足发展全局,遵循统筹兼顾。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从我区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稳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
3. 结合当前实际,遵循分步推进。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谋划,分阶段实施、分步骤推进,分项目完善。
4. 强化外部监督,遵循依法审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机制,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坚持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我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或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级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区经济发展局、区对外联络局、区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明确规范增量。各级各部门要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限期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序完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清理结果由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在清理过程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由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清理时限,设置过渡期。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及时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加强对政策制定机关的业务指导。
(二)落实审查责任。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由起草部门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对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由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共同审查。
(四)建立诚信考核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将政务履约和守信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单位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要认真履约兑现。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五)加强执法监督。对发现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特别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及时予以处理;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019年7月5日
附 件:
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王东山 区市场监管分局局长
副召集人:郝洪科 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鲍庆生 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王新峰 区市场监管分局副局长
李林志 区财政局纪检员
成 员:张志甫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彦杰 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王志高 区教育局副局长
张 航 区工信局副局长
王再胜 区民政局副局长
杨学慧 区环保局纪检组长
杨运伟 区水利局副局长
宋林铎 区农业农村科技局副局长
李睿勇 区卫生局副局长
李俊峰 区园林局副局长
毛 磊 区国土分局副局长
边振宇 区医疗保险中心副主任
李洪振 区税务局副局长
李全岭 区林业局办公室副主任
田建伟 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常文振 区粮食局流通股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