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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9-14 来源: 点击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相关单位: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89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54号)、《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按照《河南省脱贫攻坚民政兜底保障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筑牢医疗保障底线,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确保打赢我区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提升健康经开区建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扎实推进医疗救助工作开展。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医疗救助保障对象

1.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 特困供养人员(指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3.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

(二)资助救助对象参保

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明确资助额度,对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不低于30元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付。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区民政局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程序,将资助参保资金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账户上,特困人员的参保资金缴付按上级规定拨付到相应的对公账户上。

(三)规范病种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局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1. 救助病种。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以根据疾病谱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

2. 救助比例。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

3. 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四)完善住院救助
    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及各类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2. 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集中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按政策范围内给予全额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3. 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不设病种限制。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一)科学界定救助对象
    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及各类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重特大疾病是指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

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困难群众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为最高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支付政策衔接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区卫生局、区扶贫办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四、规范程序,健全机制

(一)住院救助程序

1.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各种基金报销后,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办申请医疗救助。

申请时应当填写《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救助对象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出院证明(没有住、出院证明的需提供病历js66883金沙)及有关票据; (4)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提供医疗报销补偿单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报销情况补偿单以及大病住院补偿单和大病补充补偿单;(5)医疗救助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合规部分计算其个人负担费用。(6)区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 乡(镇)办审核。各乡(镇)办接收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调查核实该救助对象身份类别及家庭困难情况。审核合格后在《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档案及汇总连表报区级民政局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各乡(镇)办民政所工作人员应当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收到各乡(镇)办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拟批准给予医疗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拟救助金额,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到户。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各乡(镇)办,由乡(镇)办民政所通知本人。

4. 同步结算。区民政局会同区卫生局积极探索城乡医疗救助与乡(镇)卫生院同步结算制度,简化城乡困难群众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探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相互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5. 档案管理。定期对医疗救助档案进行归档、整理。医疗救助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由区民政局和各乡(镇)办分别存档,医疗档案需长期存放。

(二)门诊救助程序
    门诊救助程序: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具备相应病种治疗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可凭医院诊断证明、慢性病证明、门诊结算单、身份证、户口本、对象类别证明等材料到乡(镇)办申请救助。审核通过后,乡(镇)办及时向区民政局报送救助申请和有关材料,区民政局审批通过后及时发放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门诊救助年度内结算发放一次。
    (三)健全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机制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区财政局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各乡(镇)办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调查摸底,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纳入救助范围,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发挥应有作用,负责各类困难群众的参保、收集个人账号和身份确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要及时保障专项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

区民政局要主动加强与区财政局、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区卫生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对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利用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区组织人事劳动局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各项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衔接,及时向民政局传输信息,保证信息畅通和医疗数据的真实。

区卫生局要严格履行职责,督导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严格执行诊疗要求,规范诊疗行为,及时为困难群众就诊费用进行即时结报,防止出现乱开诊断证明、滥检查、乱用药、过度医疗、冒名顶替等违规行为。

区税务局要保证困难群众的参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区纪工委和审计局要加大对门诊医疗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浪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严肃追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从201811日起开始实行,同时废止《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濮经开文〔201371号)文件。有关政策解释,由区民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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