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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 21号
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8] 21号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6】673号文件批准征收后南旺集体土地0.0586公顷(合0.879亩)。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据濮政【2015】10号文件的精神,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会同王助镇、后南旺村委会,对被征地单位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依照豫政【2016】48号、濮政文【2014】69号文件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濮阳市2015年度第四批乡镇(部分)建设用地
二、被征地位置:濮水路西、S101路北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经现场指界确认和勘测调查,征收王助镇后南旺村集体土地0.879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53619元。
土地补偿费0.879亩×61000元/亩×40%=21447.6元
安置补助费0.879亩×61000元/亩×60%=32171.4元
五、青苗补偿费:0.879亩×1400元/亩=33257.7元
六、附着物补偿费:18371.1元
1、水利、电力农田设施补助费:0.879亩×1800元/亩=1582.2元
2、公墓补助费:0.879亩×100元/亩=87.9元
3、村集体公共支出及公共设施补助费:0.879亩×2000元/亩=1758元
4、附着物补助:0.879亩×17000元/亩=14943元
5、清点其他附着物:元(详见附着物补偿明细表),依据濮经开纪要〔2018〕3号文件要求,国家征地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按照评估价值的70%进行补偿。
以上费用总计:105247.8元(大写:拾万零伍仟贰佰肆拾柒元零捌分)
七、社会保障费:按照豫劳社办〔2008〕72号、濮政〔2010〕47号、濮劳社〔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到社会保障部门。
八、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货币安置。
九、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 月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联系电话:0393-6116053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