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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15号

时间:2018-06-13 来源:濮阳经开区 点击量:
 

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8]15

○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8415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6317公顷(合9.475亩)。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据濮政【201510号文件的精神,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会同胡村乡人民政府、张田娄村委会,对被征地单位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依照豫政【201648号、濮政文【201469号文件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濮阳市2017年度第十八批乡镇(部分)建设用地(拟商服用地)

二、被征地位置:马王线南、张田娄村西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经现场指界确认和勘测调查,征收胡村乡张田娄村集体土地0.6317公顷(合9.4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530600元。其中:

土地补偿费:9.475×56000/×40%= 212240

安置补助费:9.475×56000/×60%= 318360

五、青苗补偿费:8.516×1400/=11922.4

六、附着物补偿费:216321.09

1、水利、电力农田设施补助费:9.475×1800/=17055

2、公墓补助费:9.475×100/=947.5

3、村集体公共支出及公共设施补助费:9.475×2000/=18950

4、附着物补助:9.475×17000/=161075

5、清点其他附着物:18293.59

以上费用总计:758843.49元(大写:柒拾伍万捌仟捌佰肆拾叁元肆角玖分)

说明:张田娄村房屋面积39.89平方米(合0.059亩)和蔬菜类面积0.9亩共计0.959亩,不再享受青苗补偿费。

七、社会保障费:按照豫劳社办〔200872号、濮政〔201047号、濮劳社〔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到社会保障部门。

八、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货币安置。

九、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联系电话:0393-6116053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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