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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15号
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8]15号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8】415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6317公顷(合9.475亩)。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据濮政【2015】10号文件的精神,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会同胡村乡人民政府、张田娄村委会,对被征地单位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依照豫政【2016】48号、濮政文【2014】69号文件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濮阳市2017年度第十八批乡镇(部分)建设用地(拟商服用地)
二、被征地位置:马王线南、张田娄村西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经现场指界确认和勘测调查,征收胡村乡张田娄村集体土地0.6317公顷(合9.4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530600元。其中:
土地补偿费:9.475亩×56000元/亩×40%= 212240元
安置补助费:9.475亩×56000元/亩×60%= 318360元
五、青苗补偿费:8.516亩×1400元/亩=11922.4元
六、附着物补偿费:216321.09元
1、水利、电力农田设施补助费:9.475亩×1800元/亩=17055元
2、公墓补助费:9.475亩×100元/亩=947.5元
3、村集体公共支出及公共设施补助费:9.475亩×2000元/亩=18950元
4、附着物补助:9.475亩×17000元/亩=161075元
5、清点其他附着物:18293.59元
以上费用总计:758843.49元(大写:柒拾伍万捌仟捌佰肆拾叁元肆角玖分)
说明:张田娄村房屋面积39.89平方米(合0.059亩)和蔬菜类面积0.9亩共计0.959亩,不再享受青苗补偿费。
七、社会保障费:按照豫劳社办〔2008〕72号、濮政〔2010〕47号、濮劳社〔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到社会保障部门。
八、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货币安置。
九、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 月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联系电话:0393-6116053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