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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 8号
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8] 8号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4】875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0724公顷(合1.086亩)。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据濮政【2015】10号文件的精神,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会同濮上办事处、四行村委会,对被征地单位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依照豫政【2016】48号、濮政文【2014】69号文件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濮阳市2014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地位置:历山路东、开德路北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经现场指界确认和勘测调查,征收濮上办四行村集体土地0.0724公顷(合1.086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74934元。其中:
土地补偿费:1.086亩×69000元/亩×40%= 29973.6元
安置补助费:1.086亩×69000元/亩×60%= 44960.4元
五、附着物补偿费:87866.71元
1、水利、电力农田设施补助费:1.086亩×1800元/亩= 1954.8元
2、公墓补助费:1.086亩×100元/亩=108.6元
3、村集体公共支出及公共设施补助费:1.086亩×2000元/亩=2172元
4、清点其他附着物:83631.31元(详见《评估咨询报告书》豫盛华评咨字〔2018〕第16号;依据濮经开纪要〔2018〕3号文件要求,国家征地地上附着物按照评估价值的70%进行补偿。)
以上费用总计:162800.71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捌佰元零柒角壹分)
六、社会保障费:按照豫劳社办〔2008〕72号、濮政〔2010〕47号、濮劳社〔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到社会保障部门。
七、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货币安置。
八、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 月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联系电话:0393-6116053
九、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