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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8-02-02 来源: 点击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各相关派驻单位: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区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 124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 依法办事

依法规范区管委会各部门及辖区内公民、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区管委会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

3. 分级负责

在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区管委会、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 反应快速

完善及时、民主、科学决策程序,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救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机制以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5. 资源整合

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充分依靠和发挥我区公安干警、预备役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队伍作用。

6. 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灾害防范意识教育,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三)制订依据

1.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综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自然灾害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事故灾难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 其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

(四)突发公共事件现状

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类。我区作为经济区,辖区企业多,特别是化工企业多,存在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二是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三是社会安全隐患类。群体性事件增多,土地纠纷、非法集资事件等事件时有发生。

(五)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区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专项应急预案规范范围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在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高级别预案时,本预案响应启动。

二、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 区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1)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区管委会设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区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全区应急工作的综合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决定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管委会主任任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主要参与部门、武装部、消防支队、公安分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区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统称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为全区专项应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区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专项应急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本级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领导任组长,管委会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武装部、消防大队、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为有关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的副组长或者成员。

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的设置由区应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决定不设立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日常应急预防工作由该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承担,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协调,并分别负责履行本预案中有关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

2.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区应急领导小组设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管委会主任任总指挥,分管区领导任副总指挥,统一指挥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设立区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没有设立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的,在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时,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设立临时指挥部。区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该专项应急工作的区领导任总指挥,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和区专项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等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统一指挥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并可视情况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小组。

3.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1)区应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

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管委会办公室,承担区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督促落实区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拟订或者组织拟订区管委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督促检查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并给予指导;

督促检查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有关专业技术机构的突发公共

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承担区管委会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乡(镇)办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督促落实;

区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 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

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4. 区应急工作专家组

区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应急工作专家组。其职责是:平时为区应急领导小组、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区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提供指挥咨询服务。区应急工作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名单分别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确定。

5. 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在区应急领导小组、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应急工作分工负责制。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是专项应急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参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专项应急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由区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6.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三、 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 政府监测

区应急领导小组、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分别向区应急领导小组、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情况,可以同时向市级应急机构报告。

2. 群众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

式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辖区范围内的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二)预警

1. 信息收集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信息应当立即向市、省应急机构报告。

2. 信息处理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

(三)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1. 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2. 报警电话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区应急办热线电话为0393—4616455;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鼓励公民报警。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1. 预警级别的确定

1) 预警级别的划分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级)由区管委会确定,较重预警(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级)和特别严重预警(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区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管委会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或者建议上级政府决定高级别预警。

2. 预警警报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事发地政府机构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网络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条件具备的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

(五)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六)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

1)级别的划分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四级。

2)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级)由区管委会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程序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管委会按照权限决定或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2. 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区管委会当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区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2)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领导小组立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做好前期应急工作,并报告市应急办,请求启动相应预案。

3. 情况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办及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立即向区管委会及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除按本总体应急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不得瞒报、漏报和缓报。

4. 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跨区行政区域的,由区管委会向上级政府报告,由上级政府与有关联的政府、管委会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区领导小组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完善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现已建成的专业通信网和区政务信息网。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等通信手段进行通信联络。区应急领导小组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2. 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故单位和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基层组织、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 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或者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 区外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辖区外的,由区管委会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相关人民政府(管委会)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5. 涉外涉港澳台

突发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区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

(三) 基本响应程序

1. 基本应急

1)先行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快速作出反应,指派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公民应当采取措施自救。

2)设立现场指挥部

区应急领导小组、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区管委会相关领导任指挥长,抢险工作现场由公安、消防等主管、责任单位负责。属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设立临时指挥部,执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紧急指令,并临时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上级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由领导决定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由区管委会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或者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讯车辆上设立现场指挥部。

3)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等控制措施;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的措施;

决定启用区本级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运输经营企业应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

4)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2. 扩大应急

1)请求支援

当突发公共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请求上一级政府支持。由区管委会负责应急处置的,区管委会或区应急职能部门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濮阳市相应应急工作牵头部门请求援助。

2) 提高事件等级

本级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仍难以控制事态发展的,改由上级部门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上级部门作为处置主体,并启动相应预案。

(四)指挥与协调

1. 区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2. 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

3. 现场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五)新闻报道

1. 新闻报道的原则

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重点报道应急工

作进展情况,干部群众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情况,现场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抗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感人事迹,捐款捐物支援救灾等情况。

2. 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

3. 现场采访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六)应急结束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分别经区领导小组、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分别报请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五、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 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民政部门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2. 疫病控制

区卫生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3. 现场清理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清理工作,由区管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清理或由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自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4. 恢复与重建

区管委会组织交通、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

5. 征用补偿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应由引起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承担的,由责任单位赔偿;依法由本地政府承担的,由本地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二)社会救助

1. 募捐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侨务联合会应当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其意愿。

2. 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四)调查和总结

1. 调查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 总结

区应急领导小组、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信息保障

区管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区政务公众网站的建立与完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开发和建立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并与上下级政府之间、与政府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储备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三)应急队伍保障

1. 专业队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消防、救护、森林防火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的专业救援作用。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建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区卫生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区规划建设部门组建城市基础设施抢修队伍,区交通部门组建运输队伍等。充分发挥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2. 企业队伍

危险化学品、电力、供水、供气等企业应当组建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作为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响应队伍。

3. 志愿者队伍

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抢险救援的积极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共青团要组织引导成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区领导小组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后备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

4. 队伍动员方案

区应急领导小组、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动态数据库,制订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包括协调调动消防、预备役人员的方案和措施。

(四)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公路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

(五)医疗卫生保障

1. 医疗卫生队伍

区卫生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卫生部门的联系,充分利用市级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积极组建区级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必要时能够通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调动市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特别是生物、化学和核辐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2. 医疗物资

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医院、病房建设,制订医疗卫生、物资调度等方案。

(六)治安保障

区政法部门应当拟订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的准备方案,并加强基层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开展群众联防。

(七)物资保障

区经发、环保、民政、水利等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证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应急所需服务的提供。

(八)资金保障

1. 专项资金

区管委会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及时予以保障。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2. 企业专项资金

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3. 投保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九)社会动员保障

社会动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工作,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部分公园、广场、人防设施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紧急避难场所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情况等信息。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有临时安置灾民的义务和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十一)技术储备与保障

1. 发挥专家作用

区应急领导小组建立专家数据库,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建立与专家组成员的联系机制。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发挥专家在应急工作中的参谋、咨询作用。

2. 应急科研工作

区科技部门会同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建立本区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十二)法制保障

1. 制订配套制度

制定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各项配套制度,对现行不适应应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制度及时修改。

2. 加强应急执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1. 应急常识公众宣传

区应急领导小组、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区社会事业部门应当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2. 区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应急工作教育规划,开设有

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并列入课程计划,向学生普及应急常识。

(二)培训

1. 公务员培训

区管委会及区直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2. 专业人员培训

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专业知识培训。

(三)演习

1. 单项演习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新组建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半年演习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年演习一次。危险化学品、人群密集场所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演习。

2. 综合演习

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定期进行各项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习,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加以完善。

八、监督检查与奖惩

(一)监督检查主体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民、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二)奖励

对严格执行本总体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管委会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三)惩处

1. 行政机关的责任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统一信息系统的;

向上级行政机关谎报、瞒报、缓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不按规定报送、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发生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的;

不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组织的财产的;

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 社会组织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的;

生产经营企业和人群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采取预防措施的;

有关企事业单位未按要求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不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交通经营单位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和人员的。

3. 新闻媒体的责任

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道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公民、组织的责任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公民、组织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不服从行政机关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或者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区管委会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如洪涝灾害、地震等;二类是事故灾难,如公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三类是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动物疫情等;四类是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上访等。 

(二) 预案体系与管理

1. 区总体应急预案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践和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总体应急预案实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使之不断完善。

2. 区专项应急预案

区专项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并报区管委会批准。

3. 部门、单位具体行动方案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行动方案,报区专项应急

领导小组备案。

4. 企业应急方案

生产经营企业和人群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需要制订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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