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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2-02 来源: 点击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116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建设和资金管理与监督,保证建设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立项、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工程变更、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项目: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成立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各责任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储备及立项、绩效评价等工作,完成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进行评审核查;负责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的确认;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依照审计条例对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进行审计。

(四)区规划建设局协调指导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指导协调工作。

(五)区规划分局按照职能和权限分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指导协调工作。

(六)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会同项目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部门共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进行监管工作。

(七)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为管委会指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项目的招投标、建设、管理及监督,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处理有关异议及投诉问题。

(八)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对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查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要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整体发展建设规划。

第六条  项目单位每年1215日之前须将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区经济发展局与区财政局,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区党政班子会审议决定,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下年度财政预算,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七条  拟建政府投资项目须经项目单位填报《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附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概算或投资估算,由项目单位报请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经财政分管领导审批,交由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备案,方可实施。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单项临时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填报《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并附区党政班子会会议纪要(纪要中要明确资金来源,招标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拟建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立项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2.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4.其他事项。

(三)区规划建设局、规划分局按照职能和权限分工出具符合规划的意见。

(四)区国土分局出具的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意见。

(五)区环保局出具或协助项目单位环评审批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负责编制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施工图。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设计由项目承办单位在区规划建设局或区规划分局的指导下组织专家论证,区规委会通过后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包括前期费用、征地费、项目建设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监理费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费用。前期费用是指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费、测绘费等其他费用;征地费是指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费与拆迁补偿费;项目建设施工费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附属设施安装费用及装饰工程等费用;设备购置费指项目单位采购工程设备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管委会批准的投资概算编制项目预算。前期费用、监理费及征地费预算应依据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编制。项目建设施工费预算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各种取费和定额标准编制。设备购置费预算参照同期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须在项目招标前,将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连同审批表、招标文件、图纸、招标控制价等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并填报《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表》。区财政局收到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完成招标控制价评审。审定预算超过投资计划概算10%的项目,应重新报批。

第六章  项目招标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进行招投标活动。项目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简化程序,由项目单位进行邀标或议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可研报告等服务型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服务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服务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拆迁补偿费)的项目,勘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可研报告等服务型工作也必须招标。30万元以下的服务型工作可直接定价,原则上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60%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专业分工和资质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标段,不得随意拆分,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核准后可邀请招标、议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环境限制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七条  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特殊情况下可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合理缩短招标时限。

第七章  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参照省市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采购项目根据项目需求及用款计划,在实施采购前由项目单位向管委会政府采购办申请。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询价;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单(批)次采购货物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中,单(批)次采购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二条  货物和服务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的采购程序和评标办法,依照《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制度。项目单位须将下年度采购计划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管委会政府采购办按照年初预算,组织集中采购活动。未编入年度财政预算采购项目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采购。

第八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作为承办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招投标、建设、管理和运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必须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和质监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项目单位、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及技术力量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签订合同,由项目单位代表管委会签订,合同签订后,须在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备案。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九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变更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工程量、使用材料等方面的变化。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变更,因技术、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根据变更概算金额,实行先审批后签证管理制度。原招标文件、合同施工范围未包括的新增工程,原则上不作为变更内容。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需由项目分管领导和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项目变更部分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款的10%,超过10%的由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确定,严格程序,完善手续。

第三十条  办理项目变更审批手续后,可以出具设计变更图纸的,按照变更图纸施工;无法出具设计变更图纸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区财政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变更工程量进行现场计量。变更项目完工后在现场计量的基础上及时办理完毕变更签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预算编制或项目结算时,材料价格原则上以濮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为准。如造价信息中无相应的材料价格,项目单位应在预算编制前或项目实施过程中书面提供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等相关参数资料,报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区财政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询价、定价。

在询价定价过程中要采用货比三家的办法,至少具备3家报价,并以商家最新正规报价单为主、网络报价为辅。商家报价单应有公司名称、产品规格型号、具体价格、业务联系人等要素。在项目时间紧、材料特殊、规格较少而导致询价难于满足货比三家原则时,可参照近期同类招标合同或已审工程的价格。时限一般在6个月内,同时应综合考虑其具体设计方案、规格数据、造价比重、施工组织等影响因素,不能生搬硬套。由于材料设备价格受市场诸多因素影响,定价时应加强沟通协调,存在较大争议时应由参与询价单位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实行验收制度。项目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工程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组织勘察、设计、监理、质监等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单位联合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同时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质检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电力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  项目结算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三个月内通知施工单位整理相关资料编制项目竣工结算,经项目单位审核后,报区财政局进行评审。项目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及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提高工程造价的变更,未经审批的,在工程结算评审时应予剔除。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局投资评审出具的评审结论,是调整项目预算、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均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不得改变资金使用性质。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统一纳入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体系。

(一)征地补偿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需征地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依据区国土分局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批前调查征地补偿费用核算单等补偿材料报请项目分管领导、财政分管领导、主任审批。

(二)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支付项目资金。申请项目资金时,项目单位需提供工程支付申请表、项目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质检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上会研究。区财政局投资评审报告出具前,项目资金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5%

第三十九条  使用上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有明确管理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章  项目监督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建立中标单位项目部人员现场检查制度和常规考勤制度,发现有工程转包、借用资质嫌疑的应及时制止。上述问题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上报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开发区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第四十一条  区规划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要求项目施工质量,政府投资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违反相关规定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工程合同、虚假签证、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项目评价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改变政府建设资金用途等。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审计、项目单位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评价。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自筹资金实施的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有条款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或最新出台的政策相抵触,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

2.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表

3.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询价)

审批表

4.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测量)

签证表

 

 

 

附件1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占地面积

 

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

 

投资概算

 

发包方式

 

建设工期

 

进展情况

 

项目分管领导意见

 

区政府投资项目

领导小组意见

(分管财政工作副主任签字,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表

   

 

建设单位名称

 

   

 

   

 

预、结算金额

 

 

 

 

 

 

 

 

 

 

 

 

建设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附件3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询价)审批表

 编号: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由于                            原因,兹提出工程做下列(变更、询价),(估算)       元,请审批。(附:变更图纸、方案或询价清单)

 

 

 

                                   申请单位(签章):            

施工单位(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项目单位现场负责人:

 

 

                        

项目单位负责人:

(公章)

 

        

项目分管领导审批:

 

 

                

分管财政工作副主任审批:

 

 

 

附件4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测量)签证表

 序号: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时间

 

测量时间

 

变更(测量)地点

 

变更(测量)事由

 

内容:

 

施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现场负责人: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单位、区财政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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