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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 通 知

时间:2018-01-03 来源: 点击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2月16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濮阳市城区西部,成立于19929月,辖区面积232平方公里。全区现辖一乡、两镇、四个办事处,共132个行政村,常住人口25.4万人,城镇化率50.5%。保护好土壤环境事关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事关生态文明和美丽濮阳建设。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豫政〔201713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濮政〔20173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总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指导思想,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城乡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我区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经开区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根据省政府、市政府统一部署,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203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充分掌握经开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 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下同)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编制经开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在方案编制、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分析测试、质量控制、报告编写等方面。根据全省统一要求,组织全区详查技术人员参加培训,2017年年底前完成。(区环保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水利局、区畜牧局等参与,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根据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含污灌区)和农用地分布区,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确定农用地详查范围和重点区域,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信息,排查确定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关闭或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由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变更为其他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畜牧局、区卫生局等参与)

2.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设置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在耕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果蔬种植基地等设置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设置。在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及特色农作物种植区等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畜牧局等参与)

构建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全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配置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监管执法设备。建立监测人员培训制度,参加全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经济发展局等参与)

3.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整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试点、污染源普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形成统一的土壤环境数据库和省、市、区三级互联互通的数据传输网络,上传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国家、省、市对接。制定全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2018年年底前建成全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区环保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建设局、区畜牧局、区农业科技中心、区卫生局、区粮食局等参与)

(二)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

1.加强化工、涉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业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2017年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专业监测机构,每年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鼓励企业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等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区环保、工信部门备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要向区环保、建设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区规划建设局参与)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监管。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推进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废渣等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支持从工业固体废物中回收利用稀贵金属,推进多种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利用,建设一批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开展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并明确责任主体,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相关责任方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区管委员会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工信局、区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建立健全全区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2018年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区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涉危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根据涉危行业企业特点、工艺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管理方案,实行精细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转移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到2020年,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区环保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工信局、卫都公安分局、昆吾公安分局、濮水公安分局、区卫生局等参与)

规范拆解活动。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活动,引导有关企业集聚发展。(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工信局、卫都公安分局、昆吾公安分局、濮水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建设局、区外联局等参与)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推进农业补贴由激励性向功能性转变,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引导农民使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防止耕地退化和土壤污染。鼓励农民减少化肥使用量,在农田基本设施配套齐全、能充分保障灌溉用水的地方,重点推广秸秆快速粉碎还田腐熟堆肥技术;在稻田类型区,重点推广增施有机肥还田技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达到相关标准,用作肥料或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在产粮(油)区域、蔬菜产业重点区域等,建设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区(乡、镇),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2018年年底前建成农药监管平台。加强平台线上巡查,实时掌握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区畜牧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建设局、区工商分局、区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与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在重点产粮区及蔬菜产业重点区域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区30%的产粮区域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乡(镇);积极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处理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加快应用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区畜牧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限制饲料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依法规范抗生素等药品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在生猪养殖重点乡(镇)办,组织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乡(镇)办创建活动,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创新治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区畜牧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编制濮阳市灌区水质监测规划,开展灌区水质监测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大中小型灌区的全区农业灌区水质监测网络体系。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区水利局牵头,区畜牧局参与)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建立全区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区市政环卫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规划建设局牵头,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外联局等参与)

加强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对占用农田、河渠以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的存量垃圾,要制定整治计划并有序实施。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水系建设等方面,通过特许经营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基本实现全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开展全区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排查,摸清其数量及分布,2018年年底前完成;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扬散等措施。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鼓励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区规划建设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工信局、区环保局等参与)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考虑农产品超标情况、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农用地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区畜牧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参与)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有序推进我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2020年年底前各乡(镇)办事处要完成划定工作,结果报区管委会审定,全区汇总后数据上传到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乡(镇)办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根据市政府要求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区畜牧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园区等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设置土壤环境质量警戒线,定期研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对接近警戒线的区域,要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根据全市试点经验,逐步建立全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发布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技术指南。(区环保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工信局等参与)

加大保护力度。各乡(镇)办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要求。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方,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产粮大乡(镇)办、蔬菜产业重点乡(镇)办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乡镇(办),进行预警提醒等限制性措施。(区国土分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建设规划局、区环保局、区畜牧局等参与)

研究探索耕地土壤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土壤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探索建立纵向和横向土壤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测算方法、资金使用范围等。争取我区纳入全省土壤环境保护补偿试点。(区财政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畜牧局等参与)

3. 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办)要结合小麦、玉米、水稻等不同作物品种,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及改良剂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根据省试点进展情况,选取部分乡(镇)、办事处开展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技术试点示范,逐步在全区推广。按照边调查、边风险管控的原则,根据市试点工作情况,逐步组织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区畜牧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等参与)

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以现有农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建立投入少、成本低、效果好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实现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和标准化。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区畜牧局牵头,区财政局参与)

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逐步提高县级检测能力。推动各地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超标,要依法依规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区畜牧局牵头,区粮食局参与)

4.全面实施耕地严格管控。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等,2020年年底前在全区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2017年年底前研究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方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无法调整的,调为未利用地。根据市试点情况逐步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区畜牧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园区等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在林地、园地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禁止农(林)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等措施。加快推进林业生态市建设,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大力推广生物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公害绿色防控技术;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调整为未利用地。(区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畜牧局等参与)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关闭搬迁的,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由环保、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备案。(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建设局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区环保部门要会同区工信、经发、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等为重点,2018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区工信、经发等部门在制定本地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区环保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工信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建设局、区外联局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地块规划用途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依据污染地块进一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纳入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2017年年底前发布市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建设局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内容,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区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区规划建设局、区国土分局牵头,区环保局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用地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区规划建设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参与)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并制定差异化措施,实现一块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由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水利局等参与)

3.加强联动监管。建立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规划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环保部门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进行的项目环评。(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建设局、区环保局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实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工信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建设局、区畜牧局,区农业园区参与)

严格落实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区规划建设局、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工信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市政环卫局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改、扩)建排放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重点行业所在地政府(办事处)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负责)

3.加强未利用地保护。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地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定期开展巡查。(区国土分局负责)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乡(镇)办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满足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区畜牧局牵头,区环保局参与)

依法严查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区环保局牵头,区濮水分局、区昆吾分局、区卫都分局、区国土分局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园区参与)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区域内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区国土分局负责)

以南水北调中线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水利局参与)

(六)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乡(镇)办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建设局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统一要求, 2018年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区环保局备案。(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建设局、区畜牧局等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对确需治理与修复的,要有序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到2020年,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区畜牧局、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规划建设局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区环保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建设局、区畜牧局、区工商分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区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月底前区环保局要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区环保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畜牧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建设局、区农业园区等参与)

2. 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畜牧局等参与)

3.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托开发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开放共享,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区环保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建设局、区畜牧局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建设局、区畜牧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区检察室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建设局、区畜牧局、区农业园区等参与)

4.落实企业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对固定污染源企业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区工商分局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内容。(区环保局牵头,区宣统办、区教育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建设局、区畜牧局、区粮食局、区农业园区参与)

(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1.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管石油加工、化工、涉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行业、企业及城镇建成区等区域。(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建设局、区畜牧局等参与)

2.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全区环境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农牧、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区昆吾分局、区卫都分局、区濮水分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建设局、区农业园区、区安监局等参与)

(三)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资金主要用于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区财政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工信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畜牧局、区农业园区等参与)

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通过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等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园区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和林地、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区耕地保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工信、发展、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目标考核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评估考核制度。区管委会与各乡(镇)办事处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12月对各乡(镇)办事处当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向区管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区环保局牵头,区组织人事劳动局等参与)

(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评估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评估考核的各乡(镇)办、各相关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区环保局牵头,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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