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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重污染天气程度,削减污染峰值,缩短污染时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14〕82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239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高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240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濮政〔2017〕53号)。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经开区辖区内且需要由区管委会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属地管理、科学统筹。根据环境质量由当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密切关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发布的预警信息,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
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单位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是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包含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
2组织指挥机构
区管委会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长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管委会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区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乡(镇、办)、区直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区环保局配合市环保局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与市环保局进行沟通,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分析、研判的结果及时掌握,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3.2.1预警分级。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时。
3.2.2预警条件。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指挥部(以下称市指挥部)启动上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区管委会启动本级相应级别预警程序。
3.2.3预警发布。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众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经区指挥部批准后,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3发布程序与权限。接到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发布区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其中,蓝色、黄色、橙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批准;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管委会主任)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各乡(镇、办)和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等。
针对企业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发布。
3.2.4预警的调整与解除。当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发生变化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预警级别进行相应调整或解除预警。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4应急响应
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及内容
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为: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市级发布预警时,区管委会应启动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采暖季响应措施。
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为采暖季。进入采暖季,采取以下措施:
(1)工业企业限产或错峰生产
错峰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及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灰窑、珍珠岩、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
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它在采暖季期间全部实施停产。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停产。
限产行业:采暖季玻璃企业生产线限产15%,鼓励玻璃企业采暖季进行冷修。热电联产企业“以热定电”限产运行。
(2)化工企业轮流停止生产。
(3)重点用车企业错峰运输:电力、钢铁、水泥、玻璃、化工、石化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依据预警信息提示,在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之前完成原材料及产品的运输;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期间,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4)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露天喷涂、焚烧垃圾和秸秆等行为。
(5)土石方作业的管控:按照省、市要求,启动 “封土行动”。期间,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对于应急抢险、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由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严格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相关部门对其严格监管。
(6)开展城市清洁行动,由市政环卫局组织相关部门于每周五下午集中开展“清洁城市行动”,重点是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及楼宇立面清洗,楼顶保洁。
采暖季响应措施,根据省、市部署和要求,适时调整。
4.2.2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道路扬尘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建成区内道路增加2次机扫保洁频次(建成区范围:向西至濮水路,向南至晋豫鲁铁路,向北至绿城路,向东至开发区与华龙区交界处)。
(4)全市建成区内汽车维修行业停止喷漆作业。颗粒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5%。
其他措施。农业、畜牧、市政环卫、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露天喷涂、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4.2.3 Ⅲ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区教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区卫生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基准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
区管委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区经济发展局、区工信局、区环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超低排放;区环保局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采暖季,限产及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落实本预案4.2.1第一条响应措施。
区管委会向所管辖有减排任务的企业、单位下达限、停产通知。
混凝土搅拌站、砂浆搅拌站等企业(设施)减产50%。
停止室外喷涂喷绘、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类作业。
机动车减排措施。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主城区范围:向西至华安路,向南至晋豫鲁铁路,向北至绿城路,向东至开发区与华龙区交界处)。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应做到六个100%,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区市政环卫局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3次以上(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和城市道路施工的扬尘治理工作。区交通局负责加强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道路施工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建筑垃圾和渣土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2.4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区教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可采取弹性教学。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区卫生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区管委会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区管委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区经济发展局、区工信局、区环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基准排放量基础上削减比例达到2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
采暖季,限产及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落实本预案4.2.1第一条响应措施。
督导企业10蒸吨以上燃煤工业锅炉限制使用;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超低排放;区环保局应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向所管辖有减排任务的企业、单位下达限、停产通知。
机动车减排措施。区规划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环卫局、区工信局、区交通局等各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工作。区管委会负责督导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50%。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应做到六个100%,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4次以上。区市政环卫局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4次以上(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和城市道路扬尘治理工作。区交通局负责加强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道路施工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的监督检查。
其他措施。监察、督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2.5 I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区教育局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市建成区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禁止使用,各类载货柴油车辆停止使用(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除外)。
(3)区管委会视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
(4)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在基准大气污染物排放基础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 20%以上。区管委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负责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
(5)非冰冻期,增加城市道路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增加对城市道路洒水抑尘作业5次以上。
4.3 事发区域周边地区响应措施
启动I级响应措施时,区管委会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指令,采取严格的响应措施,区督导组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督导落实。
4.4补充说明
4.4.1当接到市指挥部转发的区域或全省应急响应时,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4.4.2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是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
4.4.3电力企业减排由市发改委、国网濮阳供电公司按照省电力部门统一部署实施。
4.4.4 2017年8月20日至9月20日企业产量、运输量,作为企业限产基准,在此期间无产量及运输量的企业往前推算一个自然月为基准;新投产的工业企业按现有产能核算限产比例。
4.4.5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市政府做出书面说明,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
4.4.6重大民生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由区管委会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4.4.7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市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4.4.8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有奖举报。奖励办法按照《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濮环攻坚办〔2017〕272号)执行。
4.5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区管委会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6 信息报告
区环保局应及时将我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报告市环保局。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按市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每天定时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形式书面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总结评估
区管委会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其中,Ⅰ级应急响应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3天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每年4月15日前,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15日前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于8月15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应急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
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附则
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企业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企业操作方案,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分别于每年4月15日、9月10日前,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区管委会或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对企业实施限、停电通知后,协调供电公司进行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濮经开文〔2016〕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
单位及职责
2.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
讯录
附件1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由管委会办公室、各乡(镇、办)、区宣统办、区环保局、区经济发展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濮水公安分局、昆吾公安分局、卫都公安分局、区督查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建设局、区市政环卫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农业园区办公室、区卫生局、区计生委、区社会事业局、区质监分局、区对外联络局、区食药监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1.区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区宣统办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区指挥部及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3.区环保局负责根据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及工业堆场覆盖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企业落实。
4.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向市应急办报送有关情况。
5.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督促全区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区教育局负责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方案的实施,并督导区直学校和幼儿园落实。
7.区工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应急减排方案的实施,并督导企业落实。
8.区工商分局负责对散煤销售点的监管,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并督导企业落实。
9.濮水公安分局、昆吾公安分局、卫都公安分局负责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非法加油站查处等方案的实施。
10.区监察局、区督查局负责监督检查各机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督促各项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1.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2.区规划建设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搅拌站、拆迁、拆除等工程扬尘控制方案的实施,并督导各建筑工地落实。
13.区市政环卫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露天焚烧树叶、垃圾等方案的实施,并抓好落实。
14.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方案的实施;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的监管,督促相关单位落实。
1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汽修厂和汽车喷涂厂及汽车4s店的监管、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的安装等方案的实施,并督导相关单位落实。
16.区水利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方案的实施,并督导各施工场地落实。
17.农业园区办公室负责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方案的实施,并督导各乡(镇、办)落实。
18.区卫生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直属医院、乡(镇、办)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9.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方案的实施,并抓好落实。
20.区质监分局会同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局负责煤质监测、使用不达标煤质整治方案的实施,并抓好落实。
21.区对外联络局负责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的安装、废品收购站点的规范管理方案的实施,并抓好落实。
22.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对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整改方案的实施,并督导相关单位落实。
附件2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讯录
序号 |
单位 |
电话 |
序号 |
单位 |
电话 |
1 |
管委会办公室 |
6681626 |
16 |
濮水分局 |
8926810 |
2 |
王助镇 |
8160107 |
17 |
监察局 |
6689503 |
3 |
新习镇 |
3900043 |
18 |
督查局 |
6681990 |
4 |
胡村乡 |
8507136 |
19 |
财政局 |
4619358 |
5 |
昆吾办 |
6929100 |
20 |
规划建设局 |
6681936 |
6 |
皇甫办 |
4679032 |
21 |
市政环卫局 |
4627959 |
7 |
濮上办 |
8798779 |
22 |
对外联络局 |
4616453 |
8 |
濮水办(筹) |
8602879 |
23 |
城管执法局 |
4617110 |
9 |
宣统办 |
6685096 |
24 |
交通局 |
5388020 |
10 |
经济发展局 |
4616454 |
25 |
农业园区 |
4631434 |
11 |
交通局 |
5388020 |
26 |
卫生局 |
4625767 |
12 |
工信局 |
6110030 |
27 |
计生委 |
6681569 |
13 |
教育局 |
6681568 |
28 |
社会事业局 |
4631421 |
14 |
卫都分局 |
8926710 |
29 |
质监分局 |
6110875 |
15 |
昆吾分局 |
8926917 |
30 |
工商分局 |
46226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