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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发展 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12-08 来源: 点击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发展投资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1117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产业聚集区发展投资基金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建〔2017〕104号)文件的相关精神,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我区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方式,推动产业集聚区提质转型,我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设立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发展投资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定位

围绕培育产业集群,提升产业整体素质的政策目标,按照政策性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把基金具体运作及项目选择权归于市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共同扩大对产业聚集区的投资规模,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壮大产业集群,推动产业集聚区快速发展。

二、基金规模及构成

区财政统筹整合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发展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总规模3亿元,其中区财政出资3000万元,其他资本出资 27000 万元;首期规模5000万元,其中区财政出资500万元,募集其他资本4500万元。基金财政出资资金委托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

三、组织形式

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组织形式进行设立。

四、管理机制

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管委会主要领导兼任主任,区发展局、区工信局和区财政局为成员单位。依托区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基金投资区域、产业领域及支持方向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干预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五、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局。积极做好基金筹备工作,统筹落实财政资金,监督受托管理机构认真履职,做好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金管理办法,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收集产业聚集区内重点产业类项目、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发布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指南。

(二)行业主管部门。重点依托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做好基金筹备工作,制定基金投资策略,明确基金投向的产业政策,会同区财政局收集基金投资产业集聚区内重点产业类项目、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发布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指南,配合区财政局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做好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受托管理机构。代表区财政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基金管理机构认真履职做好投资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区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四)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出资参股设立基金,会同受托管理机构按照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遴选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基金运作流程,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基金运行的定期报告制度,建立预警机制,防范和及时化解风险。

六、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基金围绕打造产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载体,投资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内重点产业类和平台类项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提升产业聚集区综合承载功能和产业集群发展质量。主要包括:一是落实战略部署,重点支持区党工委确定的重大项目;二是聚焦主导产业,重点支持带动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集群发展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配套企业项目;三是注重融合发展,重点支持产业聚集区制造业、服务业等跨界融合催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四是提升配套能力,重点支持产业聚集区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二)投资方式。可采取直接投资模式、母子基金模式运作,也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运作。

直接投资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债结合等方式。母基金可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也可设立支持特定产业发展的子基金。

(三)投资比例。基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控股。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

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的出资比例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出资人协商确定。

(四)投资限制。基金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非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五)存续期限。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前5年为投资期,后2年为回收期。如确需延长存续期,经基金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六)项目来源。项目来源为我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向社会征集。

七、激励约束机制

(一)财政出资资金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约定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基金的增值收益也可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奖励比例和支付按照章程的约定执行。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上采用先回本后分红的方式,为增强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区财政出资部分可通过让渡部分收益或承担更高比例损失等方式适当让利。

(三)区财政局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用从财政资金收益中列支,具体提取比例和支付方式另行商定。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对未能认真履职尽责的将终止委托,并按协议约定由受托管理机构承担责任。

(四)为鼓励基金管理机构创新,对单个募投项目承认投资风险,给予一定的投资失败容忍度。

八、基金退出

项目直接投资资金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股东回购、IPO上市退出、新三板挂牌退出、并购退出、股权转让、债权类投资到期收回本息等方式。子基金退出按协议约定执行。

九、风险防控

(一)托管专户管理。基金实行托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市场化运作风险防控机制,并报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向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基金运营报告,及时报告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四)建立基金运行情况审计制度。

(五)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根据评价结果对受托管理机构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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