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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 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有关单位: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8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科学考核评价各乡(镇)办、区直各有关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我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各乡(镇)办及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评议考核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以下称区食品安全委)。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区食品安全委委托(以下称区食品安全办),具体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区食品安全办根据评议考核工作需要,结合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及时制定印发本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
第七条 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每年12月31日前,区食品安全办根据评议考核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或评议考核组,依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评议考核方案,制订评议考核细则,对各乡(镇)办及区食品安全委有关成员单位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二)自查评分。各乡(镇)办及区食品安全委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连同相关背景资料一并报送区食品安全办。各乡(镇)办及区食品安全委有关成员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考核抽检。由区食品安全办负责,委托具有食品安全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组织对各乡(镇)办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议考核抽检,检测结果纳入评议考核总成绩。
(四)满意度调查。由区食品安全办负责,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或采取其他形式,对各乡(镇)办食品安全工作群众满意度开展调查,调查结果纳入评议考核总成绩。
(五)综合评议。区食品安全办将实地检查、自查自评、满意度调查等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并做出综合评议,于次年1月20日前形成评议考核结果报告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审定。
第八条 评议考核工作采取量化评分方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原则上各乡(镇)办得分排名前2名的为优秀,第3名及以后为良好或合格;区直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得分排名前2名的为优秀,其他为良好或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列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乡(镇)办或者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将获得优秀等次的乡(镇)办、部门及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纳入区管委会综合表彰范围予以表彰;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条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办,区食品安全委委托区食品安全办约谈该乡(镇)办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志约谈该乡(镇)办主要负责人,该乡(镇)办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一条 各乡(镇)办和区食品安全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在评议考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评议考核过程中反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明确完成时限,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区食品安全办。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乡(镇)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议考核评价以及实施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加强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议考核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对在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评议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乡(镇)办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办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