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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开发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实施方案的 通 知

时间:2017-09-20 来源: 点击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有关单位: 

《开发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3日

开发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实施方案

    

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促进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利用南水北调优质水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封井方案的函》(豫水政资〔2016〕101号)、《河南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城区2015—2020年)〉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74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封闭城区自备井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2017〕23号)要求,结合开发区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实际,经研究制定封闭城区自备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节约用水、抑制不合理需求为前提,以用足用好南水北调、引黄水源为重点,保护和涵养地下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学利用,不断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供水单位先供水到位,后实施封闭自备井的原则,确保市民正常生活、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工作和企业生产正常运行。按照国家确定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针和禁止在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开采地下水资源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封井工作。具体遵循以下原则: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开发、厉行节约的原则;区别对待、分类实施的原则;查处违法、规范管理的原则。 

三、封闭自备井的范围和类别

本次封闭自备井的区域为:开发区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区)。

对城区自备井进行全面普查,彻底摸清自备井情况,在充分考虑地下水保护、应急与战略备用、特殊需求等情况下,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实施、妥善处理的原则,制定处置方案。 

(一)对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无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已到期、以及同时具备地下水、公共管网供水双水源用水户的自备井一律封闭。

(二)在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经办理取水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且许可期限未满的,待许可期限到期后再行封闭。 

(三)对在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自备井,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纳入正常管理,暂不封闭。 

(四)对确有必要的下列情况,经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予以保留,但需经有关部门备案,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1. 地下水观测井; 

2. 城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备用井; 

3. 城市消防用井;
4. 地暖空调服务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空调用井;
5. 企业生产有特殊水质要求的生产自备井(须有证明);
6. 城中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井; 

7. 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的备用水源井。 

四、封闭自备井的方式

对水质较好、水埋深较深的自备井,经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同意保留的,作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井,采用井口钢板焊封的方式封存;其余的所有自备井采用块石与土料填埋的方式封闭。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研究制定实施方案(814—22日) 

区水利局草拟《开发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实施方案》讨论稿,报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实施。 

(二)成立组织,组建工作班子(823—28日) 

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成立开发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高世再担任组长,分管住建的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张怀庆和农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张发成担任副组长,分管水利的农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区纪工委、检察室、综合审判庭分管负责同志,督查局、水利局、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环卫局、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教育局、工信局、国税分局、工商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宣统办、各乡(镇)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利局局长兼任。

(三)宣传发动营造氛围(829—31日) 

区管委会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封闭自备井工作。区管委会与各乡(镇)办、各有关单位签订本地或本单位封闭自备井责任书。发布封闭自备井工作通告,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思想观念,强化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意识。采取开辟专栏、跟踪报道等形式,公布封闭自备井的意义、措施和举报电话。

(四)核查摸底建立台账(91—10日) 

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全区自备井进行地毯式排查。摸清城区自备井的数量、用途、井位、井深、井主等基本情况,分类制定详细的封闭自备井计划和台账,报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 

(五)各单位自行封闭自备井(911—10日) 

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封闭自备井名单,下达封闭自备井通知书;有封闭自备井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封闭自备井通知后,按时自行拆除自备井取水设备,在区封井办的监督下封闭自备井,当场填写封井卡,拍照存档。 

(六)强行封闭自备井(1011—31日) 

对未按时限要求封闭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协调各公安分局、检察室、综合审判庭、工商、税务、卫生、城管、城建、水利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强行封闭,所需封井费用由井主承担。对在强制封闭自备井过程中阻碍和围攻工作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检查验收(111—30日) 

根据各单位自行封井和强制封井情况,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封闭自备井工作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做到封闭一眼,验收一眼。验收工作实行一井、一卡、一照片,验收人员及井主签字后存档。 

六、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保证封井工作顺利开展,由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城区自备井封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6个工作组,各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一)区封闭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牵头单位:区水利局 

办公室成员区水利局3人、规划建设局1人、督查局 1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1人、市政环卫局1人和6名工作组组长组成。负责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筹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定期向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封井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承担封井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任务;协调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封井工作。负责向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达封井任务,负责对自备井单位下达限期封闭自备井通知书;受理群众举报,加大对城区内无证取水、擅自凿井等行为的查处。负责统筹城区内自备井取水安排,对确有必要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许可审批。

(二)排查统计组 

牵头单位:区水利局 

成员由区水利局2人、规划建设局1人、市政环卫局2人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城区内自备井进行排查摸底和统计工作,分类提出自备井处理意见,分清永久填埋、封闭备用以及后续需要封闭的自备井名单,编制封井台账。 

(三)工作监督组 

牵头单位:区水利局、区督查局

成员由区水利局1人、区督查局 1人、各公安分局各1人、规划建设局1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1人、市政环卫局1人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按照封井工作的台账要求,对封井工作全程进行专项监督督查。对不能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封闭自备井任务的单位视情予以通报。

(四)供水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成员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人、规划建设局1人、水利局1人、市政环卫局1人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组织施工队伍实施从公共供水管网至取用水户计量水表处的供水管道的铺设、对接等工作,做到供一处关一处,确保不间断供水;负责将已对接用水户名单上报区封闭自备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经费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水利局

成员由区财政局1人、水利局1人、规划建设局1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1人、市政环卫局1人、涉及到的乡(镇)办各2人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落实保障封井工作所需的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经费、奖励资金及用于购置测井仪器、摄录器材等必需设备,强制封井机械使用费及材料费等,保证封井工作正常开展。 

(六)强行封井组

牵头单位:区水利局、各公安分局

成员由各公安分局各2人、工商分局1人、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各1人、规划建设局1人、水利局1人、市政环卫局1人,以及专业封井施工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建强制封井实施队伍,按照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封闭自备井通知要求,及时实施强制封闭自卑井工作;封闭工作完成后,及时上报区封闭自备井领导小组办公室封井情况。

(七)检查验收组 

牵头单位:区水利局  

成员由区水利局2人、规划建设局1人、市政环卫局1人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及时对城区封闭自备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工作实行一井、一卡、一照片,验收人员签字后存档管理。 

七、工作保障措施 

(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区直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自备井的封闭工作。各乡(镇)办分别负责实施本辖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封闭工作。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封井任务的单位,将在全区通报批评。 

各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城区自备井封井方案。

(二)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封闭自备井的非法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封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在强制封闭过程中阻碍和围攻封闭自备井工作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本次集中封闭自备井工作期间,凡有自备井隐瞒不报继续使用、擅自修复启用已封闭的自备井、违法凿用新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对举报擅自启用已封闭的自备井、私自打井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对首位举报人给予1000元奖励。 

(五)区封闭城区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封井进度,排出完成任务名次,进行通报。 

(六)对从事封闭自备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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