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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乡级财税管理体制的通知

时间:2017-06-16 来源: 点击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备组:

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科学界定乡(镇)办收支范围,调动乡(镇)办发展经济、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管委会决定对现行乡级财税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上级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乡(镇)办收支范围,充分调动乡(镇)办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乡(镇)办财政保障能力,推动乡(镇)办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按照划定税源、属地征收、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短收自补的原则,将收入下放、属地管理,统筹兼顾,科学确定乡(镇)办收支范围,保障乡(镇)办正常运转,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三、财政管理体制内容

本次调整乡级财税管理体制是将市对区财政体制确定的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区级收入按区划下放到各乡(镇)办管理。

(一)收入范围和收入基数

1. 收入范围

各乡(镇)办收入范围为辖区征管范围内地方级的各项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

经管委会研究确定的区级骨干税源、由油田国税局和华龙区国税局承担的税收任务、区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均为区级收入。

2. 收入基数

2017年各乡(镇)办的财政收入任务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年初制定的全区收入目标,结合各乡(镇)办辖区内税源情况等因素综合测算核定。

2017年及以后年度,各乡(镇)办当年的财政收入任务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收入增长比例同步增长。

区与乡(镇)办之间、乡(镇)办之间企业划转造成的收入变动,一律按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加增长比例划转基数。

(二)支出范围和支出基数

1. 支出范围

乡(镇)办主要承担本乡(镇)办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及辖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2. 支出基数

根据区财政承受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乡(镇)办的基本支出需求予以保障。按照零基预算的办法,将乡(镇)办支出基数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支出三个部分。 

1)人员经费:乡(镇)办在编在职人员工资及医保、养老、住房公积金财政负担部分;公务员年终一个月奖金。    

2)公用经费:濮上办、昆吾办、皇甫办、濮水办筹备组年公用经费为40万元;王助镇、新习镇、胡村乡年公用经费为60万元。            

3)专项支出:村级经费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巡防经费按各乡(镇)办巡防队员人数及核定工资标准执行;水费按市下达我区任务数执行。

(三)财力结算

对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的乡(镇)办,区财政保证核定的乡(镇)办支出基数;对完不成财政收入任务的乡(镇)办施行短收自补,并倒扣财力。

对超额完成当年收入任务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区40%、乡(镇)办60%的比例分成;对超任务10%以上的部分,按区与乡(镇)办各50%的比例分成。超收部分按分成比例由区、乡(镇)办各自承担对省、市级的增量分成上解。

乡(镇)办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由管委会兑现。招商引资项目自上缴所得税起,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区与乡(镇)办按各50%的比例分成。

四、其他事项

(一)本体制执行期间,如国家财政政策或市对区财政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各项收支基数将做相应调整。

(二)本体制自201711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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