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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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5-27 来源: 点击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濮政办〔201529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经管委会同意,现就我区规范和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择优方式选择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权责明确,加强监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多方参与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全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且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等。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购买程序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价、资金拨付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管委会同意后,协调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购买主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可以采取委托、承包、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五)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在年度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应体现本部门购买服务对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凡是没有列入预算的、事前没有科学评估的、不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的项目,区财政一律不办理拨款手续。

(六)绩效管理

建立健全由财政部门、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三、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制定和及时调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

四、本意见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1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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