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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的审批
时间:2016-04-06
来源:pu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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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责任清单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部门: (公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区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安全办 | 10个工作日 | 3个月 | 不收费 | |||
核查 | 材料审查;需要实地查看的,组织实地查看。 | 安全办 | ||||||||
决定 | 作出决定,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许可;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安全办 | ||||||||
服务电话:0393- | 6681087 | 投诉机构:督察股 | 投诉电话:6681087 | |||||||
受理地点: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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