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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经开管办〔2015〕29号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5-12-23 来源:puyang 点击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3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应对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1.2.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2.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2.5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

    1.2.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2.7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55号)

    1.2.8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2.9 《濮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濮政办〔2015〕116号)

    1.2.10 濮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濮安委办〔2015〕29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指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领域)中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1 可能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3.2 超出乡(镇)、办事处行政及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处置能力,以及跨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域及跨大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1.3.3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由本级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调整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优先适用其规定,上述法律未作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用本预案进行指导。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下,各职能部门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乡(镇)、办事处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4职责明确、规范有序。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建筑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旅游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交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公共场所突发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组成,上与《濮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下与乡(镇)、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各现场抢险处置小组组成。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办主任和区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是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和分管事发行业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具有专业救援知识的专家组成。

    2.1.1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区管委会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区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适时发布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命令;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审定发布事故应急信息等。

    2.1.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贯彻落实区管委会有关决定;指导和协调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事故的接报,传达上级指示;及时研判、跟踪、核实有关事故情况;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处置工作;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调遣,完成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现场抢险处置小组职责

    2.2.1现场指挥部

预案启动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管委会主任或由受指派主管安全生产副主任和分管行业副主任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事发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2.2现场处置小组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可灵活设置现场处置小组。

    (1)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救援方案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消防、公安、应急救援队伍及各种救援力量开展事故的抢险救灾,负责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

    (2)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调动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防疫等医护应急工作;及时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等医疗保障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确定避难场所,制定疏散方案;组织对受威胁地区人员实施疏散、撤离和安置,应急解除后的群众回迁,安排交通工具;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缉捕;维护社会稳定等。

    (4)后勤保障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应急经费保障、物资供给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水源供应保障、电力保障和通信保障等;安排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场所及基本生活保障;保证应急救援后勤供给。

    (5)新闻报道组:负责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接受中外记者采访;收集、跟踪境内外舆论,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及灾后处理、政府行为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公共关系,塑造政府形象,消除不利影响;落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善后处理组:处理伤亡人员的抚恤、补助工作;负责受害群众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接待有关处理事故伤亡人员代表和家属;事故后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负责事故受害单位和群众财产的理赔等工作。做好事故企业职工和附近受事故影响居民的救济救助、安置、救助款物的接收、发放等工作;

    (7)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环境气象监测,确定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开展事故周边环境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收集管理污染源,事故后果影响消除、对环境进行无害化处理。

    (8)事故调查组:负责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2.3 专家组

    根据事故类别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专家组职责:指导、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 预警及信息报告

    3.1事故风险分析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的危险,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存在较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过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流量较大,可能发生车辆的翻坠、碰撞、追尾等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人员中毒等安全事故。

    根据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领域还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不包括特种设备)、职业危害事故、其它安全事故等。

    3.2预警

    3.2.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责任单位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的,应当立即向区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2.2 预警预防信息主要来源包括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主管部门、乡(镇)、办事处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风险监控发现的隐患信息;企业上报的事故隐患信息等。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对于其他灾害、灾难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气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分析和传达。

    3.2.3 建立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系统,包括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隐患监控与预警、生产安全信息管理与报送等,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通过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信息平台,与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定期进行信息沟通和报告,分析安全形势和预警信息,讨论重点防范对象和应对措施,实现信息互通及共享。

    3.2.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3.3 信息报告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迅速启动本级预案,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管委会报告。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

    A. 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B. 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C. 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D. 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E. 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F.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接警与处警

    4.1.1 接警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时应做好事故信息记录,对接报事故的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情况进行初始调查、评估、判断,初步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响应力量。建立并保持与事故现场及行业主管部门、区管委会应急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等的联系。

    4.1.2 处警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初始评估判定为一般以上事故,应向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2 分级响应

    4.2.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互救,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同时确定或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及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4.2.2 事故等级属本预案适用范围的启动本预案,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响应。

    4.2.3 事故等级扩大超出在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请示上级政府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置

    4.3.1 基本应急

    本预案一旦启动,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启动各行业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各自分工,及时、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活动,应急程序中各成员部门、单位的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工作的全面指挥。

    4.3.2 扩大应急

    当事故发展,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请示上级政府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3.3 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本预案启动后,所有参与部门统一听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2)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3)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完善救援方案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实施;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相邻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5)当事故灾害超出区应急救援能力或应急救援资源不能满足事故现场救援需要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请求支援。

    4.4 现场应急响应

    4.4.1 抢险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类型及时控制危险源,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营救和救治伤亡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事故影响和威胁的群众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开展有效地应急救援工作。

    4.4.2 现场监控

    现场应组织技术力量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4.4.3 信息传递

    设置合理、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明确各部门、各应急组织、医院和救护车等有关应急机构之间的通讯联络方法;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一切必要的方式向相关人员和公众发出警报。

    4.4.4 医疗卫生救助

    现场的医疗救护要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医疗处置工作,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及时将伤员转送医院救治,以减少事故现场人员伤亡;依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向上级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并指导现场医疗救治工作;同时,制定保障现场急救和医疗人员个人安全的措施。

    4.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时,应保障对事故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作业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4.4.6 工程抢险

    立即协调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确保生命线工程的的畅通,保证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向受事故影响和威胁的群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4.7 物资保障

    紧急调集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

    4.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根据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4.9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进行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4.5 应急结束

    4.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报请区应急指挥部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区管委会宣传部门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是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指定来源,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做好事故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秩序的恢复及被损坏的公共设施的修复;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储存、生活计划,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恢复重建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6.2 社会救助

    区管委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性救济救助工作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6.3保险事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6.4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由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或邀请区检察室参与事故调查。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企业要完善突发事故应急通信网络、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应急联系电话,安排专人接听。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各级乡(镇)、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应设置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随时保证信息畅通,同时各种联络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

    7.1.2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管理措施、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收集、分析和处理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的任务,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掌握区有关高危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机构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络方案,并建立联络员制度,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7.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石化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消防队、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消防队、中国石化濮阳石油分公司消防队、各县区消防大队是事故救援的主要力量,各社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根据需要参加事故救援工作。

    7.3 专家队伍保障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救援专家组的管理。专家组成员主要由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组成。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管委会应配备一定数量安全系数高、性能好的交通运输工具,确保处于良好状态,进行编号或标记,并制定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和征用单位的启用方案。在预案启动后确保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区有关道路交通部门要做好事故中涉及道路、桥梁的应急抢修工作;开发区公安分局、派出所要做好现场及有关道路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部门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要联系设立医疗救治定点机构,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救治的原则,并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掌握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必要时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7.6 应急救援物资与装备保障

    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数量、分布情况应明确专人管理;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程配备的救援装备保持完好状态。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装备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需求。

    7.7 应急经费保障

    为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区财政局、各乡(镇)、办事处均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配备、更新救援设备,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补贴、保险,征用物资的补偿等。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

    8. 培训演练

    8.1 宣传

    8.1.1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8.1.2 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8.1.3 乡(镇)、办事处、村(居)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全民危机防范意识。

    8.2培训

    8.2.1 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应急处置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8.2.2 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应急管理相关培训。

    8.2.3 乡(镇)、办事处、村(居)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2.4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面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组织编写应急宣传与教育培训材料。

    8.3演练

    8.3.1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指挥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8.3.2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定期组织联合演练。

    8.3.3 各部门根据其专业特点组织专业应急演练。

    8.3.4 乡(镇)、办事处、村(居)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并结合本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8.3.5 演练结束后,乡(镇)、办事处、村(居)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区管委会和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总结。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区管委会组织评审发布后,报送至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各有关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村(居)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准备。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并上报区管委会批准。如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新的情况,则应及时修订。

    本预案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更新。

    9.2 沟通与协作

    区应急办公室和乡(镇)、办事处、村(居)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与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邻近区县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9.3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管委会对本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办事处、村(居)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密切配合和支持,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各乡(镇)、办事处、村(居)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拒不履行应急救援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照提前统筹、依法征用、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给予补偿。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并负责维护和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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