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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区企业关闭和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10-28 来源:puyang 点击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

《开发区企业关闭和搬迁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10月28日


开发区企业关闭和搬迁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区环境污染整治,强化重点企业环境监管,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五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常态化、规范化环境监管机制,加强污染企业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促进节能降耗,推动循环化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切实解决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实现全区赶超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濮阳市第四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正在进行,按照初步方案,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规划调整也须同时进行,结合《濮阳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具体要求,通过两年多的管理整治,对企业实施搬迁退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环境监管科学规范,非法排污有效遏制,环境质量显著改善,产业布局明显优化的治理目标,为建设生态开发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关闭和搬迁企业范围及整治措施

(一)关闭和搬迁企业范围 

1. 大气外排污染物无法满足新排放标准要求的;

2. 群众反映强烈且信访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的;

3. 因规划变更,不适宜在现有厂址继续存在的;

4、与规划、国土、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违背的。

(二)整治措施

按照限期关闭一批、搬迁退出一批的原则和依法治理、先易后难、分类施策、综合整治、和谐推进的治理思路实施整治行动,具体整治措施:

1. 限期关闭。无合法经营手续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与规划、国土、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违背的企业,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企业。

2. 搬迁退出。大气外排污染物无法满足新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群众反映强烈且信访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的企业;因规划变更,不适宜在现有厂址继续存在的企业,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鼓励企业搬迁退出。

    三、具体安排

    企业关闭和搬迁工作从201510起,至201712底底结束,分为协商确定、集中攻坚、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实施。

           (一)协商确定阶段(201511月15日前)

企业关闭和搬迁工作是一项重大的系统性工作,涉及社会稳定、财政税收、工人安置等方方面面,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对初步确定拟关闭的濮阳市国华科技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和拟搬迁的濮阳龙丰热电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采取依法施治、政策引导、资金支持、一企一策、和谐推进的原则进行。

区各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积极主动与关闭搬迁企业进行协商洽谈,按照分包任务于20151115日前研究确定关闭搬迁协议方案,并报管委会研究审批。

(二)集中攻坚阶段(2015年12月—201710月)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确定的企业名单,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拆除生产设施,停止生产供电,其取缔关闭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15年12月底。限期搬迁的企业,必须制定搬迁计划和时间进度表,落实执行搬迁协议方案,兑现搬迁承诺。在未搬迁或退出前,必须采取限产、限排和治理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限期搬迁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逾期未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验收阶段(201710—201712月)

企业关闭搬迁工作完成一家验收一家,区企业关闭搬迁领导小组根据部门落实情况报告组织验收,并在关闭搬迁台账进行销号。201710月起,区企业关闭搬迁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联合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关闭搬迁未到位的,责成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查处到位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搬迁工作的领导,成立区企业关闭搬迁领导小组,由陈晓华同志任组长,胡方同志任副组长,区环保局、经济发展局、安监局、综合执法局、国土分局、工商分局、规划分局、财政局、工信局、督查局、监察局、水利局、组织人事劳动局、民政局、信访局、宣统办、质监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各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刘更生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企业关闭搬迁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大局意识,明确部门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部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对列入关闭、搬迁范围的企业,按照各部门工作责任,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确保关闭搬迁工作取得实效。

1. 关闭搬迁企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报管委会批准;对辖区内的企业关闭搬迁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统一监督。依法对关闭搬迁企业实施取缔关闭、限期搬迁。

2. 区环保局:负责关闭搬迁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关闭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负责对关闭搬迁企业开展验收工作;负责与上级环保管理部门沟通协调。

3.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产业政策审查;结合关闭搬迁工作提出产业布局、产业整合、产业发展等的政策措施,促进结构优化升级。

4. 区工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及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负责企业关停、转产、迁建等方面的鼓励扶持工作。

5. 区信访局:负责对关闭搬迁工作进行信访稳定评估,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6. 区规划分局:负责迁建、改建项目的规划审批;加强规划行政执法;适时调整工业区规划,优化产业布局。

7.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无证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关闭企业吊销工商执照,对责令搬迁规定期限到期的企业注销工商执照。

8. 区安监局:负责企业安全评价以及对存在安全隐患企业的生产安全监督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列入整治名单企业,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和评价审核验收或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要求等违法行为;联系供电部门对拒绝关闭或整改的企业停止生产用电供应。

9. 区国土分局:负责对未批先用、违法占地、乱占滥用和随意更改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做好取缔关闭企业的土地回收、评估、利用工作。

10.区组织人事劳动局、民政局:负责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指导帮助关闭淘汰和停产整治企业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11.区财政局:对手续完备的搬迁关闭类企业予以资金支持。

12.区宣统办:负责对整治行动全过程的宣传报道,营造浓厚舆论氛围,提高公众的知晓率。

13.各公安分局:参与关闭企业的联合执法行动,制止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负责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时间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

14.区消防大队:负责列入关闭搬迁名单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查处工作。

15.区国税分局、地税分局:负责查列入关闭搬迁名单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排查及查处工作。

16.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列入关闭搬迁名单企业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17.区质监分局:负责对列入关闭搬迁名单企业质量违法行为排查和查处工作。

18.区水利局:负责联系市水利部门,对列入关闭搬迁名单企业的规范用水进行排查和执法工作。

19.区督查局:负责对关闭搬迁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

20.区监察局:负责对关闭搬迁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查处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干部和责任人的行政和纪律责任。

21.区宣统办:加大对企业关闭搬迁工作的报道,要深入报道关闭搬迁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强化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

22.各乡(镇)办: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处理好当地整治落后产能、关停违法企业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负责当地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立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强化环境实时监控,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巩固整治活动成果。建立项目环保前置审批机制,坚决杜绝两高一剩剩”项目进区,强化污染源头治理。加强危废处置中心、监控平台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环保工作科学发展能力和水平。提升产业发展规划,落实产业环保要求,优化产业功能分区布局,强力推行清洁生产,推动循环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附件:1. 限期关闭企业名单

      2. 限期搬迁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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