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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经开文〔2015〕82号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补助保障房专项资金的通知

时间:2015-10-19 来源:puyang 点击量:

区财政局、濮上街道办事处、昆吾街道办事处、皇甫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下达我区2013年中央补助保障房专项资金计划,结合我区保障房建设完成情况,现将我区2013年中央补助保障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013年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列入保障房建设计划1999套,完成建设1893套,中央补助我区保障房专项资金38000000元。按照市政府以安置房列入保障房及建设完成套数进行分配的原则,根据各街道办事处完成2013年保障房建设情况,资金分配方案为:濮上街道办事处:油辛庄列入计划并完成836套,分配16781682元;赵娄拐村列入计划并完成208套,分配4175652元;四行村列入计划并完成192套,分配3854168元;胡村南街列入计划160套,完成建设54套,分配1083976元;天和苑社区列入计划并完成99套,分配1987326元。昆吾街道办事处:安庄列入计划并完成360套,分配7226580元。皇甫街道办事处:太行村列入计划并完成144套,分配2890616元。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补助我省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豫财综〔201366号)文件要求,中央补助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安置房建设成本核算,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使用。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监督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项目完成后国家将对补助资金进行专项审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工程无关的支出。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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