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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经开管办〔2015〕4号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评选推荐濮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时间:2015-03-03 来源:puyang 点击量: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评选推荐濮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区直各单位区内各企业:

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濮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濮政办20151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濮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濮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勇于奉献,开拓创新,在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中取得显著成绩,为积极推动社会经济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 在农业、林业、水利生产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 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创造一流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4.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益等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5. 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特大事故,抗击重大自然灾害、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 在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7. 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表彰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表彰范围。2011年以来在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企业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一般从区先进工作者或濮阳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先进人物中推荐。推荐的候选人经市政府审批后,市政府下发表彰决定授予濮阳市劳动模范濮阳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其中,濮阳市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濮阳市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二)名额分配。全市共表彰300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我区评选推荐14名,其中:非农口9名(一线职工4名、科教人员2名、企事业负责人2名、其他1名),农口5名(农民2名、科教人员1名、企业负责人1名、其他1名)。

(三)类别及人员身份。根据职业性质,本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分农口和非农口两大系统进行推荐评选。农口系统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气象、乡镇企业等系统的有关人员及农民等;非农口系统包括工业、交通、邮电、财贸、建设、教育、卫生、党政机关等。

1. 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民营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者,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这些人员主要指:厂长、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等。

2. 单位所属生产经营部门、车间班组的中层负责人可以按职工对待。

3. 被推荐的科教人员劳模人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必须是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岗位上从事科技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业务科室,且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如医院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学校的教研室负责人等,可以申报;单位领导同志兼职所属部门中层职务的,按主要职务对待。

4. 从严掌握党政机关干部参评,全区党政机关干部候选人仅推荐1名。

      5. 各单位要重视推荐优秀农民工候选人,全区农民工候选人不少于1名。  

    (四)限制性规定。对评选推荐对象作出以下限制性规定:

1. 对于2011年以来,在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者,或者本人正被立案调查,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参加评选。

2. 2011430日以来,已经被授予省厅局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一般不参加评选。

3. 已经获得濮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如无新的特殊贡献,一般不再推荐和评选。但近年来在抗击重大自然灾害、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取得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成果等方面,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仍可以推荐。

4. 副县级及其以上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推荐。这里副县级及其以上干部主要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企业单位不在此范围。

三、评选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必须经本单位民主推荐产生。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农民和城镇居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须经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其它单位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须经本单位干部职工讨论通过。然后,被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民主推荐情况一并报开发区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

(二)区评审机构评审。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区评审工作委员会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审。

(三)推荐上报。区评审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报区党政班子会研究确定。对拟推荐上报人选,由评选单位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然后将推荐对象的事迹及相关材料、民主推荐情况一并报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

    四、评选要求

(一)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面向基层和经济建设第一线,优先考虑一线职工、农民和科教工作者。要注意推荐评选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进城务工人员中的先进典型;注意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劳动者都占有适当的比例。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各评选单位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计生、安监、人社及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社、纪检、监察、计生等部门意见。

(五)及时上报评审材料。各单位要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务必于2015315日前将推荐材料(含公示材料)报送至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决定成立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

主  任  胡永胜(党工委副书记)

副主任  王自堂(党工委委员、组织人事劳动局局长、管委会副主任)

                        高世再(党工委委员、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石秀臣(区工会工委主任)

王连波(农业园区副主任)

成  员     张传胜(区财政局局长)

                田孝军(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刘  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副局长)

                芦保平(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朱红献(区工会工委副主任)

尚丰军(区宣统办主任)

王娟华(区文明办主任)

李惠民(区政法办主任)

      刘红民(区人口计生委主任)

刘  潇(区工信局局长)

鲍庆生(区安监局局长)

刘更生(区环保局局长)

焦金汉(区审计局局长)

王  彬(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王尚敏(农业园区办公室副主任)

郭玉芬(工会工委副主任科员)

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工会。朱红献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杰、王尚敏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区工会、组织人事劳动局、农业园区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在管委会后办公楼306房间,联系电话:6681829,电子邮箱:pyzhx6889@126.com

                            

                             

2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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