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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经开管办〔2015〕3号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解决农民工工资
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2月3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管委会决定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一、领导小组
总召集人:薛炳海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副召集人:王自堂 党工委委员、组织人事劳动局局长、管委会副主任
高明忠 管委会副主任
徐冰川 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张中山 区住建局局长
冯庆轩 区群工部部长
仝兴坤 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张传胜 区财政局局长
王伯华 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
魏章申 区社会事业局局长
张保林 区市政环卫局局长
刘继业 卫都公安分局局长
党勇奇 昆吾公安分局局长
李振越 濮水公安分局局长
刘 杰 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副局长
芦保平 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姜 森 区督查局局长
刘 潇 区工信局局长
张志甫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郭艳红 区水利局局长
常满芝 区国资局局长
胡瑞芹 区工商分局局长
朱红献 区工会工委副主任
史永生 区教育局局长
赵丽萍 区卫生局局长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刘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在管委会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共同推进企业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分析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点难点,为管委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制定和组织实施推进企业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研究拟订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部门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了解掌握各部门的工作情况,通报交流工作进度,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向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规则
1.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遇到重要节点及突发性事件召集人随时主持召开会议。元旦至春节期间,每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需本人参与,不得替会,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召集人请假。
2. 联席会议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政策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管委会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指示、要求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报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开展专题调研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梳理,明确责任单位和包案人员,现场进行交办。调研其他事项。
4. 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工作进展及案件处理情况,及时编辑《联席会议简报》,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及时报送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
四、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并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大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对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财政部门要确保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并负责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及其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企业诚信信息共享及工资支付“一卡通”相关网络服务支持等工作。
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负责处理科技工业城及改制企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
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市政、水利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探索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
工会组织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提供法律援助,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信访部门负责对有可能引发的集访、堵路、堵门、或其它极端讨要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事件,要制定详尽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和造成影响;对收集到的不稳定因素,要组织力量超前介入做好相关工作,防止发生上市、到省、进京集体上访。
督查部门负责按照《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责任分解台账》要求,对案件解决情况进行督查。
监察部门负责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中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严肃处理。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履行动态监管,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单位、时间、对象、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问责办法
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中,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开展不力、自查整改不认真、不细致,交办案件未能按期办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约谈、通报批评、效能问责、纪律处分;构成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用工单位和个人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制度研究制定各自制度办法,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