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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开管办〔2013〕14号濮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经济开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
濮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开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区直各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濮阳经济开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河南省濮阳经济开发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开发区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
第三条 管委会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10万元作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
第四条 区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五条 维修基金来源:
1.区财政每年下拨年度维修基金;
2.农村公共供水水费中核定的折旧费中提取。
第六条 基金的征收标准:
农村公共供水水费中提取的维修基金,按照现行的水价构成,每方水按0.05元提取,由区水利主管部门计核水量方数,供水单位按季度缴入财政专户。今后如水价作出调整,则提取金额随之适当调整。
第七条 维修基金由区水利部门负责管理,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筹使用”。
第八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共供水主管网维修;
2.供水水厂的供水设备维修;
3.公共供水节水技术推广及农村公共供水节水项目补贴;
4.其他合理支出。
第九条 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非人为因素,不得动用工程的维修基金。
第十条 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对维修费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小型维修,由供水单位自行负责维修,保证农村居民正常用水。
对维修费用5000元以上的维修,由供水单位向区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作出维修预算,经审批后报财政主管部门审定,给予维修费用75%的补助。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水利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二条 对应急维修项目,应及时向水利主管部门汇报,由水利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定后,实行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再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补助比例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为确保使用管理好维修基金,区水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份对上年度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上报管委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