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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经开文〔2013〕71号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

时间:2013-07-05 来源:puyang 点击量: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作用,切实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健康权,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体系

近年来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审批程序不断简化,有效地解决了全区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根据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上级要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体系,建立以资助参合为基础,以大病救助和住院救助为核心,逐步推行‘一站式’报帐服务的多层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体系,并以此为框架,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规范医疗救助范围与病种

(一)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二)救助病种

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肺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重大外伤(50%以上烧伤成深II度、颅骨骨折或颅内血肿,肢体粉碎性骨折等重大疾病);急腹症(急性胆囊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症胆管炎、肝脾破裂、急性胃穿孔等);血友病;脑性瘫痪等重大疾病以及五保户所患的其他病种。      

三、规范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参合、参保资助

参照我区当年的参合标准,资助农村五保、低保对象、散居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助城市低保、散居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救助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三)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合理费用(政策范围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政策范围金额=花费总额-基本医疗报销金额-非补助金额。

 1.城市低保对象患病住院产生的费用,经城镇医疗报销及社会帮扶后,剩余的合理费用按50%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2.农村低保对象在乡、区级以上医院患病住院产生的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及社会帮扶后,剩余的合理费用按50%和40%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3.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产生的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及社会帮扶后,集中五保对象剩余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按8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20000元(散居孤儿救助参照分散五保对象救助比例及标准给予救助)。

4.经济困难家庭人员患病住院产生的费用,经新农合及城镇医保报销及社会帮扶后,剩余的合理费用在20000以上的按10%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注:经济困难家庭人员每年第四季度开绐申报,根据资金结余情况每年受理一次)

(四)申请、申办程序

1.申请资料。申请书;住、出院证明(无原件可附复印件);总发票(无原件可附复印件);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单;家庭类别证明(由村(居)委会、乡(镇、办)、社区中心民政所出具的贫困证明以及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存折复印件)。

2.申办程序。由申请人将以上资料交户籍所在地乡(镇、办)、社区管理中心民政所;乡(镇、办)、社区管理中心民政所审核资料,每季度向区民政局上报资料;区民政局每季度审批一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然后由财政局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民政局社保帐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资金的管理

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区财政部门要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将城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资金规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采取多种形式,主要是由中央、省、市、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专项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捐助等渠道。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好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救助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及时报销医疗费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及时报销医疗费用,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原《高新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豫濮管办〔2011〕6号)及《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补充规定》(濮开管办〔2012〕10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政策解释,由区民政局负责。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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