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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经开管办〔2013〕22号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

时间:2013-06-17 来源:puyang 点击量: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濮上办筹备组,社区管理中心,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确保安置建设资金正常运行,经管委会研究,通过了《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中村改造安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中村安置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建立科学的资金运行机制,促进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和建成片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濮办[2012]37号、《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会议纪要》[2012]3号、《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测算办法》濮城改[201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建设资金是列入土地出让成本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补偿费用、过渡性安置费用、拆迁费用、安置房建设费用及安置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和扣除国家、省计提的费用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

第三条 安置建设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二)收支平衡原则;

(三)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拨付办法

(一)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以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核算清单为依据。

(二)过渡性安置费用和拆迁费用的拨付

拆迁费用是指除开发用地外村民原居住房屋拆迁所产生的费用。

拨付标准及进度:按照村民房屋拆迁进度和拆迁协议金额为依据予以拨付。

(三)安置房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总费用的拨付

安置房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总费用以财政部门评审的数额为准,实行单体拨付,原则上分四期拨付,第一期,安置房工程完成正负零建设,拨付工程造价的20%;第二期,安置房工程主体完成后,拨付至工程造价的70%;第三期,安置房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拨付至工程造价的95%;第四期,工程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安置房交付使用一年后拨付(或按合同约定年限拨付)。

第五条 安置建设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由村委会和开发企业向管委会提出申请(附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量清单),经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二)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对工程进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建议。

(三)由区财政局、审计局对安置房建设工程进度和投资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

(四)审查报告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后,及时拨付至各乡(办)专用帐户。

(五)安置项目完成后,由区纪委、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审计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乡(办)进行决算,资金盈亏按照濮办[2012]3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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